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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将上市公司分为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和非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根据代理理论的观点,在非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会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中,虽然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但是由于利他主义的影响,同样存在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就是为了解决公司的这种代理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治理及公司治理成本概念的研究,总结出了广义和狭义的公司治理成本概念;其次指出本文所研究的公司治理成本仅指狭义的公司治理成本,它是指股东为解决其与经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而付出的代价。同时,本文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成本主要由董事会监督成本、监事会监督成本和经理层激励成本构成。董事会监督成本的变动可通过改变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会持股比例而实现;监事会监督成本的变动可通过改变监事会规模和监事会持股比例而实现;经理层激励成本的变动可通过改变总经理持股比例而实现;再次,本文阐述了学者对治理成本和代理成本之间变动关系的研究,引出本文所要运用的“机制静态型代理成本变动机理”的概念;最后,本文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机制静态型代理成本变动机理”在两类上市公司中是否存在其合理性,进而比较两类上市公司在各自治理机制不变的情况下,治理成本与代理成本的变动关系有何异同,从而有针对性地找出两类上市公司降低代理成本的途径。 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在现实的治理条件下,“机制静态性代理成本变动机理”在两类上市公司中均具备一定的合理性。2、在治理机制一定的情况下,两类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变动对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的作用效果有不同之处:(1)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董事会持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非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董事会持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无显著相关关系;(2)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总经理持股比例、监事会规模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非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总经理持股比例、监事会规模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无显著相关关系。3、在治理机制一定的情况下,两类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变动对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的作用效果也有相同之处:(1)两类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即董事会规模越大,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越高;(2)对于两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均不存在负相关关系;(3)两类上市公司监事会持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均无显著相关关系。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对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而言,在保持董事会持股方面的治理成本投入的同时,应强化董事约束机制。2、对非家族经营模式上市公司而言:(1)应健全对董事和经理层的激励机制,加大在董事和经理层持股方面的治理成本投入;(2)应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避免监事会的“形同虚设”现象。3、对两类上市公司而言,二者均应:(1)合理控制董事会规模,降低在董事会规模上成本的投入;(2)建立完善的监事股权激励机制,加大在监事会持股方面的成本投入;(3)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不受大股东或其它高管的控制,进而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监督职能,降低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