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公使钱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inimaleb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使钱制度起源于隋唐时期的公廨钱,在那之后,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出现了“公用钱”的叫法,这实际上就是公使钱制度的前身。宋朝的公使钱,是一种行政费用,多用于三个方面:公务宴请、公务馈赠以及接待支出。每个地区就公使钱的分配准则也不大一致,时节差异、地域差异都会使得公使钱的数目有较大差别。但是总的来说其数额在不断地增加。宋朝创建了相对完整的公使钱管理制度,这对公使钱的应用以及保护都有极大的积极意义。在宋朝,各个地区都有属于自己的公使库,即保管、储藏公使钱的机构,它的出现为公使钱制度的发展保驾护航。公使钱是朝廷优待、礼遇官吏的一种手段,对于加强官吏福利待遇、提升官吏工作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设立公使钱的初衷是美好的,直到宋朝中后期,某些地方官吏开始钻法律的漏洞,在公使钱的运作上为所欲为,使其渐渐变为官吏的“藏金屋”,这与创立公使钱的初心大相径庭,导致官僚系统腐败滋生。由此可见,宋朝该制度的发展历程,为规范我国现在“三公”消费情况带来深刻的教育意义。本文第一大部分主要介绍了宋朝公使钱的设立、分配方式以及公使钱主要的支出项目,整体对宋朝公使钱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详细总结了公使钱三个主要的用途,更加深入的认识宋朝公务消费的基本情况。第二大部分全面梳理了宋朝公使钱、公使库的管理制度以及宋朝公务活动的相关监管规定。公使钱明目众多、体系繁杂,因此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公使库作为存放管理公使钱物的机构从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公使钱制度的内容,以及反应出宋朝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三大部分则归纳了宋朝公使钱如何被滥用及其背后的各种原因。笔者从法律、经济、人文环境等多方面、多角度揭示公使钱制度逐渐失控走向衰败的真正原因。结语部分主要表达了有关宋朝公使钱制度的评价。对于该制度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公使钱加强了官吏福利待遇、提升了官吏工作环境、稳定并且维护了封建政治统治,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也写下了不可磨灭的一笔。但是,丰功伟绩之后也有一些问题存在,监管的不足成为滋生出腐败的温床,使得很多的官吏被这舒适的温床侵蚀,成为官僚系统之中的蛀虫,带偏了宋朝的官僚风气,带来了极大的公务浪费,这些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经验教训。现如今我国的公款与宋朝的公使钱基本相同。就现在看来,我国公款制度也不乏一些负面问题,针对加强公务消费的管控,是我党和人民政府长久以来坚持攻克的难关,与此同时,宋朝公使钱制度也是深受学界喜爱的研究课题。笔者希望通过探究、归纳,总结出宋朝公使钱制度的成功的经验以及它衰败的教训,为现今我国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其他文献
政治认同是政治主体基于现实物质利益和价值追求,在社会生活中对政治价值、政治工具、政治实体及政治效能产生的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以及相应的政治价值取向与政治行为。提高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是政治体系的永恒目标,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追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国内发展和外部环境挑战的双重压力,人们的政治认同在利益分化、社会矛盾突出、思想碰撞激烈的社会现实中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
学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事领域的纠纷案件数量愈发增多且愈加趋于专业化,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商事审判制度,历来的习惯是运用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商事纠纷,并且在审判中也忽视了商事纠纷的特殊性,从而使得商事纠纷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以人民调解对案件进行分流,又无法解决商事案件的专业性问题,使得调解结果大打折扣。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寻找新的解决途径。基于商事纠纷专业化的问题特征,本着“专业人管专业事”的理念,商
学位
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与全球金融市场的关联日益密切,国内的各个金融市场的主体都对人民币的结算能力产生了更高的需求。为扩大我国在世界的金融地位,顺应人民币发展趋势,2009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始尝试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以行政手段推进人民币国际化。2015年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实行“8.11”汇率改革,使得人民币更加有效地反应市场信息。人民币于2016年1
学位
随着罚金制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该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我国目前的刑法制度中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刑、限额罚金刑和倍比罚金刑这三种罚金刑制度,但这三种制度本身均存在着不足:无限额罚金刑制度赋予法官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的专横与随意,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限额罚金刑制度太过固定,不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不停地修改法律,也违背刑法的稳定性;倍比罚金刑制度适用的参照标准不统一,若
学位
公产房承租人权益作为强制执行标的之司法案例的出现,意味着新执行标的类型的到来。伴随着我国对租赁市场发展的推动力度加大,包括公产房租赁权在内的房屋租赁权正逐渐成为私有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租赁权切实地作为一项财产性权益为多数人所认可时,是否意味着,其可以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并作为一项执行标的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对于民事执行而言,将房屋租赁权纳入执行标的范畴的做法无疑为我国目前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学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4条,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主合同无效的,担保随之无效,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但由于学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但书规定解释不一,司法判决在独立担保约定的效力认定问题上亦存在分歧。本文即尝试审思一概否定
学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立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有的定义式的规定,填补了该制度的立法空白,较之之前有较大进步。但不得不说,这些规定并未构建起完整的出卖人取回权规则,使得所有权保留买卖下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频频受阻,司法实践中由取回权行使产生的纠纷比比皆是。本文在对我国涉及取回权行使的案件及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目前
学位
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潮流下,信息公开已然成为依法行政的内涵,同时也是回应公民知情权需求的制度保障。其中作为信息公开中的核心问题,公开豁免制度划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知情权的边界。而作为我国政府重要组成部门的公安机关,基于职能的双重性和工作的特殊性,其在职能履行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执法信息。这些信息公开与否,是一场利益的博弈。依据合理限制知情权和利益衡量的基本理论,部分公安机关制作掌握的执法信息应豁免公开。
学位
中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阶段,以往的投资驱动模式难以持续,经济发展开始转向创新驱动模式,提升创新能力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城市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单位,如何有效提升城市的创新能力,对城市和宏观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上个世纪90年代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中国房地产行业历经20余年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提高了人民的居住水平。但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也导致了“房价上涨过快”、“人才分流”、“资金
学位
起诉期限是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的门槛,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超期迳行裁驳的“一刀切”态势。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亦与行政诉讼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诚如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言,起诉期限有敦促行政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之用意,但是它规劝的对象应当是“不积极行使权利之人”,而不应将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加以区别的“一网打尽”。申言之,对于那些非但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更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