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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的理论以综合体系为特征,为了明晰各理论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自由裁量权理论的批判为线索,带着“疑难案件中,法律命题何时为真”的问题意识,对其司法裁判理论进行梳理。德沃金首先从哲学层面对法律实证主义展开批判,指出法律实证主义的司法裁判理论关注点在于忠诚问题,即法官是发现法律还是创造法律,因而在疑难案件中,明示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只能诉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德沃金认为忠诚问题是个伪问题,它实质上是法律的理论争议的一部分。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是因为法律实证主义以语义学理论作为其哲学基础,认为法律是一种标准型概念。要想正确认识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必须“拔出语义学之刺”,实现诠释学转向。在此基础上德沃金提出法律是诠释性概念的观点,并构造了建构性的诠释性方法,为法官的司法裁判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建构性诠释是一种将诠释者目的与法律实践的价值进行视域融合的方法,因而法官根据建构性诠释发展出来的操作理论必须建立在法律实践的价值混合体之上。为了寻找这个价值混合体,德沃金找到了法律的合法性价值这个争议的平台,围绕着合法性价值,将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观改造为惯例主义,并提出了自己的整全法与之抗衡。通过建构性诠释提供的两个维度的检验,整全法比惯例主义更好地诠释法律实践。德沃金的整全法为衡量建构性诠释所追求的“最佳观点”,提供了融贯性的判断标准,并且也为法官裁判提供了以个人权利为导向的原则论证。怀揣着建构性诠释和整全法的法律理念这两个利器,德沃金开始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理论发起最后攻击,提出法律实践必须承认“在疑难案件中通常只有一种正确的答案”——即“唯一正确答案”。建构性诠释、整全法和“唯一正确答案”构成了德沃金“三位一体”的司法裁判理论。德沃金坚信在整全法的指导下,通过建构性诠释的方式,法官可以找到“唯一正确答案”,从而终结强意义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