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的“神舟五号”、“神舟六号”相继上天,“神舟七号”的准备上天,世界对中国的空间活动投来了关注的目光。作为国际法学者,我们扣心自问,中国的空间法研究与空间活动同步吗?作为一个无可争议的空间大国,中国的空间立法情况与我们在国际上的空间地位一致吗?在5大国际空间条约中,除了《月球协定》以外,中国是其他四个空间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对于这些国际条约所产生的相应的法律义务,我们一一落实了吗?空间活动的热潮已经席卷全球,凭中国的空间技术,我们应该引领潮流,实现空间利益最大化,以此促进空间技术进步,形成空间活动运行的良性循环。但是随着中国空间活动的频繁增加,我们不可避免会遇到空间活动中的责任问题,规范的责任机制促进空间活动的有序进行。但是我们现在有规范、完整的责任机制吗?我们应该未雨绸缪还是亡羊补牢?伴随着这些问题,我选择了这个题目。要研究国家空间立法,首先应分析国际空间条约和相关法律文件,本文谨以空间活动为轴心,并结合案例,围绕这些活动所涉及的空间法律责任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试图以点带面地将国际空间责任法律框架展现在大家面前,并提出将私人纳入空间责任主体的观点,以完善国际空间责任法律。在结构上,除了一个简短的引言之外,本文共分为5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梳理了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进而提出了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指出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在外层空间或者地球表面对其他国际法主体及其人民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后果。论文第二部分,是论文的重点,主要研究了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的当然主体,且该国家是通过发射国予以确认的,但是笔者认为随着国际空间活动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参与到外空活动当中,增加了外层空间活动的复杂性,其中除了国家还有其他国际法主体参与,仅仅确认国家作为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已经不能成为与时俱进的结论了,因此,在确认国家的同时,还应把私人发射者也纳入其中,以满足责任承担最大化的要求。关于发射国的确认,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对此提供了7项标准,即(1)为发射空间物体提供领土者;(2)为发射空间物体提供设备者;(3)对外空物体的轨道或者弹道实行控制者;(4)外空物体为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5)促使发射空间物体者;(6)参加外空物体之发射者;(7)外空物体的登记者。论文第三部分,也是论文的重点,主要研究了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该责任的根据主要是连带责任、绝对责任与过失责任。连带责任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射国在同一事件的损害承担的方法。当一个空间物体有几个发射国时,这些发射国对该外空物体的损害负连带责任。受害国可以向发射国中任何一个国家提出赔偿要求和取得赔偿,该国在赔偿损害后,有权向共同发射的其他国家要求补偿,共同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一般订有分摊责任的协议,其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责任在这些国家之间按协议规定分摊。绝对责任就是指,不论发射国有没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损害,发射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绝对责任。但该绝对责任原则的范围仅限于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且该绝对是有条件的绝对,在发射国证明,全部或部分是因为要求赔偿国,或其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发射国的绝对责任,应当依程度予以免除。过失责任是指,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责任。且过失责任的地理范围则是“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双方(或多方)均是空间活动国,其活动风险是一样的,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得到特别的保护,一方受到损害是,必须证明加害者确有过失,才能获得赔偿。论文的第四部分,主要讲述的是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道歉等。责任承担的形式是责任落到实处的具体表现,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论文的第五部分,主要讲述的是外层空间中几个特殊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包括在卫星直播中的责任、卫星遥感中的责任、外空军事化中的责任、国际空间站的责任4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