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排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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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排除规则,是指劳动者伤亡已经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要件,但因劳动者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自残等法定情形的出现,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其核心特征包括仅针对劳动者自身的故意不当行为、适用上的非独立性以及法定性。工伤排除规则的直接功能是阻却工伤的成立;而通过对工伤的否定评价,可以促使劳动者主动放弃不当行为,故工伤排除规则还发挥着预防工伤发生的间接功能;同时,鉴于工伤排除事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不符合理性劳动者的行为规范,对其不予认定工伤,可以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并最终维护社会正义,这体现了工伤排除规则的保护功能。工伤排除是工伤认定体系的一部分,学理上几乎不存在异议。但在现实中,工伤排除规则更多时候被作为否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对待,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对此应回归工伤认定的原理和分析框架,以工作相关性作为两者的连结点。工作相关性是指劳动者人身伤害与工作有关,其判断标准可通过总量理论予以表达。以此进行分析,工伤排除规则的本质是劳动者“严重且故意的不当行为”阻却了工作相关性的成立,从而改变了原行为的工作性质。然而,如果劳动者实施的严重且故意的不当行为可为工作性质所包含;或得到了雇主的指令和允许;或严重不当行为并非“故意”为之且可归于工作因素,则不足以阻却工作相关性,从而构成了工伤排除规则的例外。我国自1996年建立独立的工伤保险体系时就确立了工伤排除规则。经多次立法变动,工伤排除规则的认定标准趋于合理,对劳动者的工伤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存在若干问题,如工伤排除规则在行政和司法机关适用时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此外,工伤排除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排除事由宽窄失当、“例外补偿”规定缺失、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笼统等弊端也削弱了工伤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并在特定情形下造成了不公正的后果。通过梳理和总结德国、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域外工伤排除规则的适用始终围绕“工作相关性”展开。而且相较于我国,普遍采用更为严格的因果关系标准,更为合理的工伤排除范围,更为细致的证明规则,更加体现人道主义的“例外补偿”规定,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同时也合理兼顾了雇主的经营利益,对于完善我国工伤排除规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工伤排除规则应当在坚持工作相关性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首先,通过解释性规范统一对工伤排除规则的理解。现行法总体上不存在失误,分歧来源于实务部门对立法的误读,对此应当通过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统一理解。其次,坚持以直接因果关系为主的工伤排除认定标准。如果工伤排除情形间接导致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基于倾斜保护理念,通常不可排除工伤。再次,细化工伤排除事由,增加除外情形。对于明显具有工作相关性的劳动者不当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四,基于“比例原则”和“人道主义”,对主观犯意程度不同的劳动者和因工伤排除事由导致死亡或重大伤残结果的劳动者及其家庭增设“例外补偿”规定。最后,重新界定醉酒、自杀自残等事由的证明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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