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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个古老的刑种,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基本特征,是人类刑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早在原始社会时期,死刑并未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国家制度,它的运用带有明显的氏族报复色彩,种类设置的任意并且野蛮;进入阶级社会后,死刑才真正发展成为一种国家制度,并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产生于夏朝时期,进入夏代以后统治者注重死刑制度的威慑和镇压作用,努力在死刑制度上设置的较为“规范”与“完备”,充分发挥其作用。在此后的漫长历史中,死刑都作为一个基本的刑种而存在,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成为统治者手中重要的统治工具。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以儒家的“明德慎罚”说、“顺天行刑”说和法家的“以刑去刑”观为理论基础,在现实中以维护皇权专制、保障等级特权和维护宗法伦理为主要功能。基于儒家“人本”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死刑制度具有丰富的“人道”内涵,表现出“人文”色彩;但同时,由于专制政治统治的需要和古代社会历史环境的局限,又使古代死刑制度蕴含了非理性因素,值得今人反思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