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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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此次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之一,也意味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正式生效与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出台有效弥补了非法催收债务的立法空白,但与此同时新罪立法也会伴随着新问题的产生,有关新罪设立的合法性、新罪与刑法原有罪名体系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予以解决,否则虽然设立了新的罪名,也无法发挥新罪立法的作用。新设罪名的理论研究之中,新罪的法益理论研究占据着重要地位,具有总括性作用,法益理论的研究能解决诸多的刑法问题,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就理论价值而言,对具体新罪法益的研究,可以总结概括出确定法益的原则与方法,能为确定诸多刑法罪名的法益提供理论思路。实践价值方面,在立法上能为新罪的设立提供论证,发挥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限定刑法犯罪圈的不合法扩大;司法上也能通过发挥法益的刑法解释机能,通过法益解释刑法条文犯罪构成要件,进而为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提供理论指导。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全文约五万字。第一部分规制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法益保护争鸣,该部分围绕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过程之中以及设立之后所产生的法益保护的争论。首先,在探究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的问题上,先从法益理论的历史脉络入手探讨法益理论的源来与本质;其次基于法益理论自身存在的模糊化、精神化的弊端从而影响具体犯罪法益的认定,造成具体个罪法益认定的模糊与混乱;再次便是论述非法催收债务罪目前对其所保护的法益的争论,从大方向来说争论主要集中于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法益、集体法益以及双重法益说。而更为具体的争议焦点在于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法益争论则集中于其所保护法益与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是否具有同一性。最后便是论述确立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法益的意义。明确了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法益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设置与裁量、罪名体系、罪数设置都具有非法重大的意义,能为正确适用该罪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第二部分催收非法债务侵害法益模糊及其司法困境。该部分主要讨论催收非法债务罪正式生效以来,通过案例收集的方式,从目前司法案例中探析出新罪的设立实施以来在适用的过程中出于法益的界定不清所带来的司法困境,通过案例的整理分析得出目前催收非法债务罪存在的主要困境有:罪与非罪的认定疑难、罪名适用不统一、罪数判断不统一、刑罚裁量不均衡四大困境。第三部分法益确立之立场及催收非法债务罪之法益厘清。该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在这个部分之中分为三个层次对催收非法债务罪之保护法益进行展开论述。首先从新罪立法的法益逻辑论证入手,即通过一定的逻辑论证何为新罪所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应从四个维度论证新罪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四个维度分别是法益保护的真实性、价值性、必要性与规范性,即所有的罪名所保护的法益都应该先通过这四个方面的维度论证,才具有足够的依据作为证据证明该法益的刑法价值。其次便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选择,即该罪所具体保护的法益是什么。通过上文四个维度的逻辑论证结合催收非法债务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复合法益也就是说该罪既保护个人法益也保护集体法益,具体来说是财产交易秩序与公民生活安宁权,且财产交易秩序是本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公民生活安宁权是次要法益。最后笔者对财产交易秩序与公民生活安宁权这两个法益做进一步的厘清,破除法益理论存在的模糊性的弊端,以期发挥其在司法适用中的作用。第四部分催收非法债务罪法益确定的司法适用。确立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论文最终的目的,论文是要通过运用法益理论以期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数以及量刑的问题,催收非法债务罪法益的厘清对以上问题都能提供相应的理论指导。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新设立的罪名,目前对该罪的理论研究还尚在起步阶段,且对具体个罪法益的论证目前我国刑法领域研究尚存在不足,我国学者对法益的研究更多的是谈论法益的本质与概念以及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之间的关系,对于确定具体个罪的法益的论证较少。因此,选择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设罪名入手,研究具体个罪的法益选择的逻辑论证,以期为论证其他罪名的法益和具体罪名的司法适用问题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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