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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文本及学术论著中“紧急状态”一词的含义并不统一,很容易和戒严、战争状态、突发事件等相近概念发生混淆。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影响着学界对于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相关法理问题的研究。“紧急状态”在作为人权克减的法定条件时,应该是指一种法律状态,是具有规范意义的法律概念。如将紧急状态从文义上理解为紧急情势导致的危机状态,会使合法进行人权克减的条件被偷偷替换,从而会导致人权克减之滥觞。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理由可以从人权的相对性、克减人权的理由来自人权原则本身、人权冲突等几个方面去寻找。人权克减的理由首先可以从人权自身予以挖掘,只有当人权的克减的终极目的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时候,克减人权才是合理的;人权的内涵和人权的实现方式在特定的情境条件下有特定的意义,在紧急状态下具体情境条件改变了,人权的实现方式应当具有特殊性;尽管不同种类的人权并无高下之分,但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在具体条件下人权优先保障的顺序是不一样的,人权优先保障的顺序也应当成为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理由之一。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平衡是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中的核心问题。各国关于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启发我们,人权的克减既要能够保障国家在危急时刻有效地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又要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参考各国关于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立法例,同时考虑我国相对保守的政治文化传统和目前公共危机事件增多的事实,我国当前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价值取向,应在确保公民基本自由价值实现的前提下适当倾向于秩序价值。同时,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也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绝对不可缺的人权和没有必要克减的人权即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得克减;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应该符合宪政原理;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同时要受国际人权公约的制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