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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权是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中衍生出来的,是法院为了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其体现着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交错,与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阐明权独特的地位使得其具有丰富的价值,并在诉讼中展现着独特的魅力。
作为平衡多种诉讼价值需要的精巧制度装置,阐明权被当代许多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辩论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视为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而采纳。遗憾的是,阐明权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尴尬地位,立法规定不足甚至缺失,司法审判实践缺乏,而理论研究虽逐步加强和深化,但很多仍处于介绍大陆法系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层面,尤其是结合我国实践以及域外阐明权理论和制度发展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制度创新方面还有待深化。司法改革的深入、诉讼模式的转换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为我国建构阐明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因此对阐明权进一步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强化法官对诉讼程序的管理和监督,增大法官对诉讼过程的介入和干预,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倾向。“今天我们近乎可以肯定地说,强化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控制和引导,已成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共同的潮流。”①在这种情况下,对属于诉讼指挥权范畴之一的阐明权的研究就具有超越个别诉讼程序制度的意义。这也正是笔者对本文所探讨的主题及其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寄于高度热情的缘由。
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
绪论部分简单介绍阐明权制度的发展以及在我国的研究现状,从而交待本文的写作意图及研究的基础。
正文共包括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阐明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如阐明权的界定、内容,并对阐明权与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问题的关系进行辨析,为下文的论述作一个理论的铺垫。
第二部分从阐明权的制度土壤,包括诉讼模式,两大前提一辩论原则和处分权原则,以及产生的价值取向等理论基础问题作了详尽介绍,并结合我国实际论证阐明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重要性、可行性。
第三部分对我国立法、司法中阐明权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对其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评析。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阐明权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制度构建,包括阐明权行使的原则、范围、限度、必要救济、立法模式及在诉讼各阶段的运用。
结语部分强调了阐明权制度的基础为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指出在我国建立并完善阐明权制度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