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综合征案件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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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综合征”①的犯罪群体具有特殊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关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处理历来受到广泛的关注,因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本身案件的情况就变得复杂尴尬了。这常常是一场“情”与“法”的拉锯战。近几年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发生率不低,且在女性犯罪中所占比例不容忽视,同时我国女权维护意识的渐涨,也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施加了无形的压力。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轻缓化的呼声此起彼伏,让其量刑合理合情成为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寻找的出口。“恢复性司法”近年来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渐渐兴起,因其保障人权的初衷,和轻缓化的刑罚理念,受到了理论和实践界的青睐,同时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第一章主要阐释了“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概念。本章从2013年的一件受虐妇女杀夫案谈起,说明受虐妇女杀夫的具体行为原因和结果。然后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概念,介绍国外对此行为所做的专家证言直接作为证据适用司法活动,并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况。同时也解释我国为何不采用此种方式处理此类案件。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本章先对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做阐述,然后介绍国外对其适用的模式和适用的情况,并做部分统计。最后介绍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发展和运用情况,也对中国部分省市和地区的相关适用情况做了统计。为后文的展开做了铺垫。第三章主要对“受虐妇女综合征”这类特殊人群适用“恢复性司法”进行了论证。论证从受虐妇女杀夫作为重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合理性开始,再从适用的必要性、可能性展开,提出在量刑上做出减刑、缓刑、或执行中假释的基础上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合法性。并在最后提出适用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的具体构想,为解决此类犯罪提供了具体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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