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中原告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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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特殊性及困难程度,且出于被侵权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及保护环境权益的价值判断,减轻原告对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负担是各国立法的通常做法。《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证明责任倒置条款”遭遇了理论界质疑和实务界消极抵制的两难困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4年发布意见及2015年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应提供初步证据及“关联性”的初步证明。《民法典》出台后,其第1230条承继了侵权责任法第66条,在环境侵权证明规则上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改变。这种立法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证明责任,类似于学界所称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路径,但从部分学者以往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出,该立法设计存在一定的逻辑混乱,及证明标准、证明方法的模糊性,致使司法实践出现困境,使一部分环境侵权的受害方得不到正当救济,从而无法实现实体正义与环境权益的保护。同时,现阶段学界有关学者大多把焦点关注于证明责任倒置条款是否符合论证逻辑、是否加重侵权行为人即被告一方的证明责任等方面,但往往忽略了环境侵权立法的原意。本文以典型案例切入,并选取80个有效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出环境侵权中原告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纵向国内立法沿革、司法现状和横向国外先进立法研究,发现原告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仍存在实践难点,主要包括:第一,立法有关证明责任条款出现逻辑漏洞,从而引发司法实践的冲突;第二,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模糊;第三,原告承担“关联性”证明的判断空间过大;第四,司法审判过程中所选择的证明路径存在逻辑混乱;第五,司法裁判过度依赖鉴定意见。根据上述问题,在对相关司法实践及国外先进学说梳理的基础上,首先,应厘清证明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本质区别;其次,应合理界定“关联性”及“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再次,通过考察日、德证明方法,对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明进行类型化处理;最后,为补强因果关系证明之缺陷及避免对鉴定意见的过度依赖,完善环境审判专家咨询制度及发挥法官心证,使环境侵权案件审判更加科学合理的实现立法原意。尽量避免部分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过度依赖鉴定意见而不能进行价值判断与自由心证的发挥,应及时组织专家听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期减轻原告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负担,从而实现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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