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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问题,因环境恶化造成的极端天气频繁出现、温室效应不断加重等现象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故近年来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及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为了缓解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我国也积极的运用民事、刑事、行政等手段来应对环境问题、规制环境违法行为。其中,行政手段是运用最普遍、最有效的一种手段,而环境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手段之一,是环境法律法规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惩治违法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以及实现公民环境权等多种责任,其肩负着更多责任,同时也有着更重要的意义。相对于其他环境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处罚最鲜明的特征在于处罚主体的广泛性和处罚方式的强制性:处罚主体的广泛性体现在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业统管部门以及被授权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内的多个部门都具有环境行政处罚权;其强制性体现在环境行政处罚是典型的强制性行政手段,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处罚合法的前提下必须服从、接受处罚决定。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已大致建立起了包括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和自由罚在内的处罚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完善。如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次将行政拘留写入了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之中、增加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情节,同时在个别条文的规定上也做了更加严谨的修改。但是,我们也必须客观的认识到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体系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处罚程序不规范、处罚种类较少、监督环节薄弱、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有诸如“耻诉”、“重德轻法”等传统文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有立法缺陷和缺失导致不能很好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活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有环境行政处罚主体盲从于经济发展而忽略其职责、行政相对人为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而视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为无物所积累的前忧后患……如何找准现存环境行政处罚体系中的不足,并对症下药予以解决,不仅能够有效的解决问题,也能够充实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体系,对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不断进步深有裨益。论文认为,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环境行政处罚执法建设;建立完备的环境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完善现有的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如在声誉罚中增加通报批评这一处罚种类、对罚款数额进行层级划分、完善今年才被写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行政拘留制度等。在内部完善的同时,我们还应借鉴在其他国家有着良好实践效果的方式和方法,如“以日计罚”制度,以树立环境行政处罚的威信,提高环境行政处罚的执法效率。本文的创新之处即在于将反省和借鉴结合起来,重视完善内部的同时也不忽视向他人学习。如上所述,我国环境行政处罚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很多,这要求我们要不断的反省自身不足、借鉴他国智慧,以促进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不断进步。这不仅是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的需要,更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