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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带来的包括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在内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凸显,致使在全球范围内大批环境难民出现。根据联合国相关数据显示,仅因自然灾害而产生的流离失所人数是因冲突而产生的流离失所人数的三倍。环境难民已然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全球性问题,如果不对这一群体引起必要的重视,可能会导致全球秩序不稳定。然而当前国际法领域与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乏。国际环境难民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中的“难民”定义,难以享有与公约难民同等的待遇。国际环境难民应当享有怎样的地位和权利无从所知。所以,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立法迫在眉睫,国际环境难民的国际法律地位亟需明确。本研究试图对国际环境难民地位及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得出一些规律性认识。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国际环境难民进行概述。首先是对环境难民的定义进行分析,之后将国际环境难民与环境移民及环境流离失所者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对三者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将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国际环境难民。此外,对国际环境难民的分类进行概括,以便在提供保护出路时能够对不同种类的国际环境难民考虑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第二部分分析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的困境。通过考察全球、区域和国家三个层面的保护实践,地区层面特别聚焦于欧盟和非洲,国家则选取新西兰和美国。通过对其移民和难民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揭示现有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在法律地位、保护制度和保护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专门性公约导致国际环境难民的法律地位不明,难民、移民、临时保护者的身份都无法提供全面的保护。在保护制度方面还存在国际环境难民定义不清、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原则不明以及保护期间笼统等问题。保护机制方面主要是缺乏完备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机制。第三部分重点解读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路径选择与困境出路。首先针对法律地位不明这一问题,明确国际环境难民法律地位的途径有三种。通过签署双边或区域协定是目前的最佳途径,现阶段应将工作重点置于双边和区域立法。其次是对第二部分制度方面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针对定义问题,总结提出本文认为的国际环境难民的可行定义。针对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原则问题,总体上是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首先是国家的第一责任,之后由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提供补充性保护,最后是不法行为的追责。针对保护机制缺乏问题,则提出设立国际环境难民事前预防制度与事后救济机制,其中在事后救济机制中提出设立国际环境难民救济基金会,并对具体的资金来源、机构设置、资金使用简略介绍。第四部分聚焦中国国际环境难民的实践与应对。我国有众多邻国,在接受和处理国际环境难民问题上有很大的适用空间。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对国际环境难民的保护非常有限,且尚未出台难民专门立法。从实践中看,我国对待难民和移民立场和态度是比较积极的,且试图从根源抑制难民的产生。针对我国具体实践以及对国外现有经验的借鉴,本文从立法、制度构建、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国际环境难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