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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定罪量刑程序混合和定罪量刑程序独立是处理定罪和量刑关系的两种主要模式。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一般见于英美法系国家,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相分离,通过独立量刑程序解决被告人的刑罚问题;混合量刑程序模式一般见于大陆法系国家,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相混合,在庭审阶段一并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我国采用了定罪量刑程序混合模式,在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的同时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然而,我国当前刑事庭审多注重犯罪事实的调查,而忽视量刑事实的调查,被告人无法向法官充分阐述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和事实,法官在庭审中对量刑情节不作评判,量刑是合议庭的法官们在办公室或合议室内秘密完成的,在经过这样一种“后台活动”后,定罪量刑结果一并出炉,外界无法知晓合议庭对量刑情节如何考虑、量刑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对量刑公正、平等的追求,是人类基于公正的朴素理念而对刑法的一种永恒冲动。尽管在刑法史上出现过罪刑失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但人类对罪刑均衡的美好向往永远没有停止过。”’由于没有独立的量刑程序,加之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人们在评价量刑公正合理与否时总会产生怀疑,即使公平合理的量刑结果也很难为社会公众所信服。人们对构建公开透明的量刑程序、规范量刑方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学者以及各级地方法院对量刑程序的探索。2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从司法实践看,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并不能从制度上解决量刑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司法实践表明,较之混合量刑程序,独立量刑程序更能保障量刑实体公正和量刑程序正义的实现,也代表了量刑程序的发展方向。“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是论文的研究路线,以我国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现状为逻辑起点,以二者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为分析样本,总结了存在的问题,阐明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我国量刑程序的构建为逻辑终点,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研究过程中,论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系统研究方法,即对两种量刑程序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为借鉴构建我国的量刑程序提供素材;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情况进行梳理,为独立量刑程序构建提供思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契合我国法院现状的独立量刑程序,并提出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议。论文的基本观点是:在我国,量刑程序需从审判程序之中分离,构建符合我国审判制度和司法现实的独立量刑程序。该程序以控方的量刑建议权作为基础,以辩方平等参与量刑决策、充分行使量刑辩论权作为保障,赋予被害人与被告人平等的独立诉讼地位,并享有独立的量刑请求权,审判机关在此基础上进行裁量,做出量刑结果。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依据案件之不同,构建二元化的独立量刑体系:即对被告人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建立简化定罪环节的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对被告人不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审理的案件,建立定罪裁决和量刑听证程序,保证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最终实现量刑公正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