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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将基督教所蕴含的古希伯来、古希腊及古罗马文化元素与基督教的宗教本质区分开来,将基督教作为一种古代法治及宪政的载体,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并将其重点置于中世纪中期以后市民社会这一特定背景下进行研究,研究其对近代宪政理念的影响。1.古代“两希”文明及古罗马的宪政思想潜行于基督教、影响基督教、改造基督教,在基督教的外壳下蕴含有古代雅典和古罗马宪政的内核。中世纪中期以后欧洲社会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唤醒了沉睡于基督教中的“两希”及古罗马文明,信仰开始让位于理性,征服者被征服,基督教因其传承的非宗教因素而衰微。潜行于基督教中的选举制度和自然法、自然权利意识等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结合形成了近代宪政理念。2.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基督教会成为西欧一统的“超级国家”,行使着很大的世俗权力,但也恰恰是基督教会的“十字军东征”催生了近代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出现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是近代宪政产生的前提。只有民族国家形成后,体现权利要求的近现代宪政才有产生的可能。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就是教权与王权争斗的过程。3.尽管基督教文化本身也是一种被决定的因素,但基督教文化对人民主权、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和宪法至上等宪政理念的生成有重大影响。希伯来文化中的“约”和古罗马的契约自由不仅极大地促进中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催生了人民主权理念;基督教的“原罪说”、信仰主义和财富观等与近代商品经济的结合,生成了宪法至上及平等、自由等权利观念;基督教的财富观(特别是新教伦理)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实现并最终形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观念;基督教会传承的权力制约思想及基督教会对部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与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自治城市及商人行使立法权、司法权等政治现象相耦合,使得国王等世俗的统治者习惯于只行使以税收权为主要标志的行政权,为近代分权学说的产生和分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历史和心理的基础。基督教在中世纪西欧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对近代宪政理念的生成和宪政制度的确立所产生的影响,决定于中世纪中期以后商品经济发展,因而并不表明只有基督教文化区才能进行宪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