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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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会在登记离婚时,于离婚协议中约定部分共有财产不予分割,直接归子女所有,其中房产赠与较为普遍。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因一方或双方反悔主张撤销赠,子女请求父母履行约定,外部债权人主张对该房产强制执行等引发诸多纠纷。不论是现行《民法典》,还是原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都未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判决也不尽一致。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实际上是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离婚财产清算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同时又是对子女将来生活等方面的安排,不能简单地归属于离婚财产分割或其他约定,其与其他财产处理条款互为条件,互相牵连,都属于离婚财产清算协议的范畴。子女虽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却是该条款的受益人,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虽然也会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但订立该条款的直接目的就是给予子女权利,双方互相允诺对房产不予分割归属子女,与子女之间形成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财产处理与人身关系相连,婚姻关系解除后允许随意撤销该赠与条款会打破整个协议的平衡。依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撤销理论,子女接受后也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才可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要结合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将该条款置于整个离婚协议中谨慎认定。赠与条款作为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的受益子女享有请求权具有正当性。协议生效后子女直接取得请求权,当父母一方或双方违约时,可独立请求违约方履行给付。子女请求权作为债权请求权,理应受到诉讼时效约束,诉讼时效自其与违约方的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如果在此期间有其他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起算并发生中断效力,同时为保护子女的利益,如因法定代理人的原因致使未成年人权利没能得到及时救济,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依旧视为并未起算,同一般规定,待到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才开始起算。当出现其他债权人对该房产主张强制执行时,此时子女请求权虽仅是债权请求权,但基于立法与政策的考量,仍具有倾斜保护的必要,其地位与不动产买受人地位相似,因此可类推适用法律对不动产买受人期待权的相关规定。如满足执行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且无法定优先地位,赠与条款于房产被查封前生效,房产被查封前一直由子女占有,且子女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子女能够依据该条款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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