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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逐渐提上了日程。尤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除了缺少宪政基础的支持外,具体制度也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兼之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往往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功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选择、有鉴别的吸收一些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遵循这一思路,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介绍了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发展,并按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分,分别介绍了参审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并分析了西方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发展,尤其是对建国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简要的介绍,对我国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价值功能作了介绍和分析;第三部分先就西方陪审制度的两大模式――参审制和陪审团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再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前两者分别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异同;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并从认识、立法和司法实践等三个方面,阐述和列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根据我国陪审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度的比较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在我国陪审制度未来改革方向上采用英美的陪审团制,但就目前而言,则是依托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借鉴国外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其加以修补和逐步完善,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考虑在条件较好的个别地区进行试点改革。第六部分,结论。陪审制度改革是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改革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主要吸收哪个法系、哪个国家的经验,以及吸收哪些经验,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自认无力就大的方面提出妥善的建议,只能以自己所学,就一些具体的问题,提出初步的设想,而没有大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