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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当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导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委托代理关系。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即一种契约关系,股东作为委托人指定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代理他们从事某些活动。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的特殊利益主体地位,决定了两者之间利益目标函数的不同。股东追求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长远发展;经营者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追求的是自己的工资津贴、在职消费和闲暇时间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始终掌握着很多信息并不为股东所知,又由于种种原因在签订契约时不可能将委托代理双方所关心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写进契约当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性导致了委托人势必要承担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为了降低代理人的代理风险和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有必要引入股权激励机制给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将经营者的利益整合到所有者的利益当中,使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之间建立一个敏感性正相关关系,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绩效相联系。股权激励机制正是用以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其作用机理可表示为公司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授予公司高管一定的股票一高管人员努力工作,慎重决策一公司价值提高,股价上升一高管人员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之差的收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来研究股权激励是否能起到对高管的激励作用,达到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的作用。早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项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全体普通雇员的长期激励制度首先尝试推出。在其发展初期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直至60年代美国硅谷高新技术知识创新企业由于初创期大量缺乏流动资金而大规模采取股权激励机制来吸引人才和70年代经理人卖方市场的强化和高级管理人才的流动给企业造成的威胁不断加大,以股票期权为代表的一系列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才得以迅猛发展,引起社会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各项经济改革的进行,国内学者也开始对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并在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步将股权激励制度引入我国,这一阶段在理论上主要介绍了国外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发展、理论基础、实施机理以及将这种新型的激励制度引入我国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法律支持。在实践上,我国武汉、上海等地区也尝试性地推出了武汉模式、上海仪电模式、贝岭模式等,但是实践表明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上“一股独大”和国有股不流通导致流通股偏小,股票股价无法充分反映公司价值的增长和公司高管人员的努力,股权激励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2005年正式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运作舞台。本文从介绍研究背景开始,在绪论中简单交代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思路、方法和研究结构;第二章文献综述从理论与实证方面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成果;第三章介绍了有关股权激励相关概念的界定包括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股票来源、股权激励机制的特点、高管人员的界定和股权激励类型和各种具体激励模式的操作、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股权激励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第四章在以上理论和概念介绍的基础上选择了我国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2006年和2007年公开公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54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之时高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作为解释变量,用滞后一年的ROE衡量公司绩效作为被解释变量,在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高管薪酬、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控制变量以及将企业性质和年度作为虚拟控制变量的情况下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相关性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①实施高管股权激励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②不同激励模式的激励效果显著不同。③不同行业的激励效果存在差异。④不同企业性质的激励效果不同。⑤不同资产规模的激励效果不同。随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我国股权激励实践取得了不少令人欣喜的成绩,但是现阶段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使股权激励制度在今后公司的治理当中能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更有效的提高公司绩效,本文针对我国特殊国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①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增强资本市场有效性;②建立并完善经理人市场机制;③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④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本文的创新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本文所选择的高管持股比例是上市公司公开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时所授予高管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真正的股权激励比例,与前人很多研究当中直接把高管持股比例当作股权激励比例不同;二是前人众多的研究均是在我国股权分置的背景下进行的,在非全流通资本市场环境中高管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无法有效验证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而本文选择利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公开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据,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了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以及股票期权模式比限制性股票模式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绩效的作用更为明显,为今后我国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和激发高管积极性提供了参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