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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一直以来都被大家所诟病,是我国司法的痼疾。当前中国的罪名“口袋化”大有旧伤不去又添新伤之势,不仅有历史遗留,更有新生罪名。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其分解罪名之一,被称之为“小口袋罪”。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肖传国雇凶打方舟子案”、“温岭虐童案”等诸多热点案件,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展现得淋漓尽致,故广受争议。由此可见流氓罪这一大“口袋罪”的分解并没有消弭它的“口袋化”影响,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依然“传承其衣钵”,颇有“阴魂不散”之势。笔者结合“口袋罪”,以分析“口袋罪”为背景,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状,深入探讨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实质问题,归纳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规范路径,并对是否废除寻衅滋事罪上提出笔者的观点。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约3.1万字。第一章:主要对“口袋罪”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危害以及我国“口袋罪”的现状进行分析。该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探讨了“口袋罪”的概念和特征,由于学界上对“口袋罪”并没有完整和系统的论述,所以并没有统一的特征概括。笔者综合诸多观点,认为“口袋罪”主要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罪状表述模糊,包容量太广;其次,罪名易交叉,不易与其他罪名区分;最后,司法适用随意性大,罪刑不均。第二节主要分析了“口袋罪”的产生原因、背景和危害,以期对后面如何规范“口袋罪”作参考。第三节主要是对我国现行“口袋罪”的现状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对寻衅滋事罪的概念辨析、历史沿革、立法根基探源等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状和原因。第三章:本章在上述对“口袋罪”和寻衅滋事罪“口袋化”论述的前提下,着重探讨了“口袋罪”和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规范路径,并对寻衅滋事罪的部分构成要素,主要是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与客观行为的“交叉”进行论述。第四章:主要是对寻衅滋事罪是否应该废除进行论述。笔者在阐述了理论上的存废之争与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价值基础上,认为去罪化是寻衅滋事罪的最终道路选择。应该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废除寻衅滋事罪,并且通过分解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归纳到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罪名或者行政处罚等相对弱化的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