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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传入我国已有一百多年,从一开始,电影就被看作为弘扬主流意识形态和维护社会道德的一种重要载体,国家就对电影进行管制并建立审查制度,从制片、发行到放映的各个环节对电影进行检查。 近年来关于电影审查的争议不断,从大陆版《色戒》删除八分钟激情戏到《苹果》被禁,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这都与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有密切的关系。那么,电影审查中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艺术自由的关系?电影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本文第一章引言,由三个案例提出了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电影审查中限制艺术自由的界限和标准。 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事先审查,并且主要是对电影内容的审查,包括政治审查、性审查和暴力审查。本章还探讨了电影审查与艺术自由的关系,认为电影中的艺术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从属于精神自由,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分析了艺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的内涵与特点,得出了我国现行电影审查已经构成了对艺术自由的限制的判断。 本文第三章探讨了我国电影审查的形式标准。主要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授权明确性原则对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标准进行分析。首先介绍这些原则的内涵,然后说明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体现,并运用这些原则对我国现行电影审查标准进行分析。 本文第四章探讨了我国电影审查的实质标准。主要从公共利益、比例原则、三重审查基准和本质内容之保障对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标准进行分析。依次介绍了这些原则的内涵以及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体现,并运用这些原则对我国现行电影审查标准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电影审查标准合宪性基础不足。 本文第五章结语,分别从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改进现行电影审查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在理念上,要强化尊重公民权利的观念,并坚持宪法的宽容理念,国家要尽最大努力保障言论自由,维护艺术自由的本质内容。在制度上,要按照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宗旨设计电影审查制度,由事先审查逐渐过渡到事后审查,具体来说就是要满足限制公民权利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在实践上,要保证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组成人员的多元化,更好地反映社会各界的声音,提高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