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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信息产业之后,生物产业将逐渐成为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推动力,生物产业的发展需要各种遗传资源,遗传资源对于技术进步而言至关重要,掌握了遗传资源就握住了生物产业的命脉。遗传资源大多分布在生物技术落后,生物产业发展缓慢的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贫乏的发达国家生物产业发展迅速,对遗传资源的需求很大。发达国家为了无偿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曾努力在国际条约中将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地位定位为“人类共同遗产”。发达国家在这一原则的保护下,无偿地将位于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据为己有,其跨国公司、科研机构利用这些遗传资源研究出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申请专利权的保护,利用专利权的排他性排除遗传资源原产国的研究利用。这种行为被发展中国家形象地称为“生物剽窃”。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生物剽窃”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及其对遗传资源多样性的破坏,积极行动,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保护遗传资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它确定了遗传资源获取、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三原则,明确了各国对于本国遗传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人类共同关切的事项。由于意识到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无益于保护遗传资源甚至助长了“生物剽窃”,有可能违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在国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讨论《生物多样性公约》与TRIPS协议的关系,呼吁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内增加有关保护遗传资源的规定。因为,如果专利申请中要求申请者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就可以监测基于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遵守一国关于获取遗传资源的规定,对遗传资源进行“防卫性保护”。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千方百计拖延有关国际立法的进程,直到目前,仍然没能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纳入保护遗传资源的规定,但还是取得一些进展。首先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内设立了保护遗传资源的专门法律制度,修改本国专利法,增加在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义务的规定;其次,欧盟等发达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但发达国家相关立法与发展中国家有本质区别,对于保护遗传资源作用很小。我国遗传资源十分丰富,流失情况也比较严重。我国建立了保护遗传资源的法律框架,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规定。通过研究国际条约和外国立法,笔者发现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问题包括:规定来源披露义务的法律基础是专利法和专利法之外的保护遗传资源的专门性法律;披露义务按其强制性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式披露、适中披露、弱式披露;披露义务的启动因素是遗传资源在发明创造中起的作用;未遵守披露义务的后果不同对于保护遗传资源而言差别很大。我国《专利法》新增有关遗传资源的规定对上述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走在了我国保护遗传资源立法的前列,符合我国国情,会对未来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生物技术专利的申请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一章解释了遗传资源和与之相关的概念,分析遗传资源的特征,阐述遗传资源国际保护原则的变化和保护遗传资源的价值。第二章分析遗传资源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修改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的原因,专利制度在保护遗传资源上所处的地位。第三章介绍目前国际上与遗传资源相关的国际立法与国际论坛及其最新进展,介绍各个地区和国家保护遗传资源的立法情况,并对国际、国内立法做出分析,以求发现其可借鉴之处和需改进之处。第四章介绍我国遗传资源的现状和流失情况,介绍我国已经有的法律框架,重点介绍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所增加的有关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规定,并对其深入分析。第五章,分析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具体法律问题,谈笔者对我国专利法上述规定的理解,对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做出评价。最后得出《专利法》的规定是符合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国情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