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职责—基于少数民族权利与国家义务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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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职责是我国少数民族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主要是指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要内容的为保障少数民族发展而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少数民族地方领导、帮助和扶持的责任。现有法学理论对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职责的研究并不深入,没有形成完整的帮助职责体系。这一问题涉及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职责的学理基础,主客体关系,以及职责内容等诸多问题。构建这一体系,不仅仅是宪法学中关于国家机构的国家法学问题,更是民族法学、人权法学乃至行政法学的综合问题。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职责的发挥,与少数民族的发展息息相关,更是我国民族制度探索的重要成果。
  文章首先对现有帮助职责履行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结,如上级国家机关缺乏对民族地方的尊重,配套措施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由理论构建不够清晰所导致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帮助职责的学理基础进行完整的讨论。经过研究,本文认为,传统的自治权性质理论和优惠照顾少数民族的理论均有一定缺陷,不能恰当的解释帮助职责。而法学理论中基本理论研究模型,“权利-义务”模型,可以作为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职责的研究工具。由于理论界并未就集体权利及其与国家义务的关系达成一致,对于该问题需要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集体权利及其与国家义务对应关系的论证,笔者提出了“少数民族权利-国家民族法义务”的理论模型。
  理论的探讨终究要落到实处,应当如何界定履行帮助职责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外延,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从机关分类的视角出发,可以清晰的界定帮助职责的责任性质。而将帮助职责的内容与机关的证成进行绑定,可以帮助我们厘清上级国家机关在这一制度中具体发挥的作用。依托少数民族权利的理论基础,文章接下来就帮助职责的客体,也即受益主体进行了讨论,认为包含民族乡的民族地方应当是恰当的受益主体。
  最后,针对上级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构建,笔者针对性提出建立民族法的检查、检察机制,发挥民族地方权利的抗辩权能等建议,希望对帮助职责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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