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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全国设立了四级监察委员会,形成了完善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我国的政治体制从之前的“一府两院”结构变成现在的“一府一委两院”结构。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定了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是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做出新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这就导致监察权与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呈现交叉衔接态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两年多来,我国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变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实现了全覆盖,构建了权威高效的监察监督体系,反腐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但是,监察机关监督执法权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具体工作中,仍在衔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监察机关与监察权是当前学界研究的热点,国内很学学者都进行了研究,笔者在学习这些研究成果的同时,选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重点分析研究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问题。主要是从宪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视角下,研究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问题。本文将主要采用三种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与理论联系实际法。通过分析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引出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了监察权改革的情况,描述了监察权改革的过程,首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其次是顺利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再次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的结果。第二部分论述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基本内涵。首先是论述监察权的基本内涵,其次是论述检察权的基本内涵,最后是从宪法视角下分析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问题,引出二者“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是论述监察权与监察权行使的现状。逐个分析监察权与检察权在案件管辖、提前介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人身强制措施中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宪法中规定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来依次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