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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宣告了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为核心的外资管理时代的结束,其在内容上凸显了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大力吸引外资、对外资提供有效保护的目标和决心。在对外商投资的定义上,该法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直观定义模式,将投资划分为设立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新建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这四种类型。此种定义方法不同于国际上主流的开放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模式,其与我国此前的“外资三法”以及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对投资的定义也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法》对投资的定义较为概括和宏观,其对许多争议性问题并未作出具体的解答,这将很可能导致投资实践中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因此,对外商投资定义的研究是极其必要的,我国应借鉴国际公约、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实践中对投资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国内立法及双边投资协议等中对投资的定义。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外,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内容: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背景以及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投资定义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分析了投资定义在不同法律法规下的运行效果。随后,本章重点分析了《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模式,并将其与不同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议、各国国内法等相对比,进而总结出本法在间接投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结构的合法性以及涵盖投资和再投资等方面的认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外商投资定义在国际立法及仲裁实践上的定位及发展趋势。本章首先介绍了几种主要的投资定义模式,接着又从国际投资条约、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各国国内法三个角度分析了不同法律文件在投资定义上的特点和区别,最后结合了最新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梳理出投资定义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要素。第三章针对我国目前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在投资定义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上对投资定义的新发展和新趋势,为我国投资定义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提出了合理化完善建议。首先,《外商投资法》应当将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普遍认可的投资类型包含在其对投资的定义当中,从而实现《外商投资法》与双边投资协议在投资定义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其次,我国应当对现有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梳理,修正其中落后的投资定义,并对历史过于悠久且目前已无适用必要性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最后,我国应在《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条例中对间接投资的认定标准、VIE结构的合法性以及涵盖投资和再投资的属性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实施条例中也可尝试性地引入“投资特征要素”来对投资定义加以合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