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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是犯罪形态中的基本形式之一。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由于实践中对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有许多不明之处,导致实践工作中产生许多困难。所以,对不作为犯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凡是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的违反此项作为义务即构成某种犯罪,我们称之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凡是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该防止义务,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而构成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我们称之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由于不作为犯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身体的动作,那么不作为犯是否具有行为性的问题也就摆在了我们面前。我认为无论不作为犯是否有外在的形体表现,其都具有行为性,只是在有的不作为犯罪中行为性表现的突出,在有的不作为犯罪中行为性表现的不甚明显而已。不作为犯具有行为性,那么这种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呢?如果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我认为不作为的原因力在于他破坏了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内、外因平衡关系,使得本来不会发生的有害于社会的某种因果过程得以顺利完成。这便是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真相。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只有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的行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特定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大致有四个方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是指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他法律规定而被刑法所认可的。因此,这里的法律规定既指其他法律的规定,又指刑法的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双重性;第二,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主要是指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在外国刑法中,职务或义务上的要求往往被当作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的一种,但是,法律<WP=3>上的义务往往是以某种特定身份为前提,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的;第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第四,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所谓法律行为,即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基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也是不作为行为的法律义务的一种。在我国现阶段,产生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两种。有人认为道德义务也应属于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我认为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而不是维护社会的伦理,所以道德义务是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的,即不应当将纯粹的道德义务作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我们如果从以上几方面去对不作为犯进行分析、界定,就会对不作为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能够很好的利用刑法对不作为犯罪进行正确、有效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