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违规融资的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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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民营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量大幅提升。民间融资的迅速发展为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困境提供了解决之道,一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了较多的融资途径,另一方面,使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源互补互利互惠。但在实务中,又出现了一系列运用非法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且数量攀升,给人民财产和社会金融秩序带来严重损害,成为我国司法打击的重点。虽然我国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立法规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予以界定,但法律规定仍然存在模糊性,最终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问题,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非法融资各罪名间的认定模糊,以及犯罪成立消极要件的作用缺失等。本文通过案例导入的方式,概述并总结了民营企业违规融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定性难题,结合实务与理论的现状,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为民营企业违规融资之司法定性提供助力。本文第一章以近年来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构成非法融资相关犯罪的典型案例导入,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对比法院在对融资行为进行刑法定性的过程中的不同做法,发现民营企业的违规融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争议的重点和着力点。文章第二章具体论述如何对企业的违规融资行为进行刑法定性。首先从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性质出发,厘清企业的融资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之间的区别,通过违规融资犯罪所共有的“四性”特征界定刑法在打击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边界,即厘清违规融资行为罪与非罪之边界;同时进一步分析在违规融资罪名体系下,各罪名所保护的核心法益及构罪要件,判断对不同的违规融资行为进行定罪的要件和依据,厘清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同时考虑到犯罪成立是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统一,文章第三章从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出发,对企业融资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进行考量,排除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相当的违法性,以及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要素的行为之犯罪成立,做到全面、准确界定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性质,以实现保护人民财产,维护金融秩序与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的司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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