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收取辖区内单位赞助费行为的定性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fe_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单位犯罪,是以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为分类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刑法并未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作进一步界定。因此学界对于究竟什么是单位犯罪,什么“单位”才属于刑法上的单位,才能成为刑法上单位犯罪的主体,产生过诸多探讨。与此同时,不同司法机关对于不同主体能否成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在司法上的认定也不尽相同。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符合刑法上“单位”的特征,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单位”,其行为能否成立单位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本文以一起派出所收取辖区内单位赞助费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为例,首先通过分析派出所的机构性质,浅析刑法中“单位”所应具有的特征,判断派出所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然后再分析派出所收取辖区内单位赞助费的行为是否符合贿赂犯罪“钱权交易”的本质特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成为认定单位受贿罪和收受型受贿罪必不可少的一道关卡。2016年,两高联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感情投资”型受贿罪加以规定。在请托人长期进行“感情投资”而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只具有收受财物的行为,而未出现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场合下,“钱权交易”特征并不明显,此时能否仅根据双方的权属关系和收受财物的行为即推定其承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需要探讨的地方。文章除引言外,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所探讨案例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括案由、具体案例、各方的分歧意见和针对分歧意见所提炼的争议焦点。关于本案的分歧意见分为了主体和行为两个部分。在主体上,对于派出所能否成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结论不一,即使在同一结论项下的各方所持的理由也不尽相同。在行为上,派出所收取辖区内单位赞助费的行为符不符合刑法关于贿赂犯罪“钱权交易”的本质特征,在请托人进行感情投资,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场合下,能否根据权属关系和收受财物的价值即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已经实现,都是本案的分歧所在。在罗列出分歧意见之后,在争议焦点的部分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派出所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和派出所的行为是否符合贿赂犯罪“钱权交易”的本质特征上。第二部分对本文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进行了分析。与本案的争议焦点相对应。在法理分析的部分,也分为了主体和行为两个部分加以讨论。在主体上,罗列出学界现有对刑法上“单位”所应具有的特征的不同观点,并提出自己观点:刑法上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要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合法成立,且具备独立的意志和财产。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单位”,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随后分析了派出所的机构特征。在行为上,梳理了学界对于收受型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内涵所存在的争议,明确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认定的关键在于请托人是否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同时分析了学界对于2016年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感情投资”条款的内容所持的不同观点,然后提出自己对于司法解释这一条款的看法。第三部分是对案例的研究结论。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得出派出所虽然依法成立,但无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人格意志,不符合刑法上“单位”的特征,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结论,但本案派出所收取辖区内单位赞助款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所描述的行为特征,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第四部分为研究启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首先提出应当尽快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认定标准,防止越来越多的组织体在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实施的行为刑法无法对其进行规制,同时也防止不同法院之间对同一主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在对派出所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分析中发现,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弊端明显,可直接通过提高国家机关成立单位犯罪下自然人被告的刑罚来规制此类犯罪行为,从而避免国家机关成立单位犯罪所带来的一些困境。最后,在现行法律存在漏洞或是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某一构成要件存在争议时,罪刑法定原则是最后的底线,也是最应当遵守的底线。我们不能随意违背或架空刑法的规定,作出不利于行为人的推定。
其他文献
目前,在我国政治实践中,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均成立了不少议事协调机构,这些机构在我国政治运行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独特而持久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以重庆市W区X工作领导小组为案例进行研究,收集和整理了该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调整、职能职责等红头文件以及内部运行资料,进行量化和定性分析。在案例分析中,从纵向视角分析该议事协调机构承上启下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学位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已经正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也对其予以了细化。不过,现有规范均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和被告人一审判决后认罪认罚反悔问题作出规定。这就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均可以提出上诉并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此外,部分地区出于诉讼诚信等原因,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细化规则,其中明确允许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一审法院采纳的上诉案件提出抗诉,以此减少不
学位
近年,通过赌博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对诈赌行为实施者定性为诈骗罪行为人已是多数共识。但是,实务中对被骗参赌人员的诉讼身份认定和相关财物的处理却鲜有统一做法。这其中,参与人员有认定为被害人的,有认定为参赌人员的,也有认定为证人的,还有前期表述为参赌人员,但将其对参与过程的叙述又认为是证人证言的;涉赌资金有认定为被害人后返还的,也有认定为被害人但不返还的,还有予以没收甚至未列明的。手段同、方式同,结果却
学位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自然也适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与一般个体犯罪存在差异性,犯罪主体的多元化和案情的复杂化使得共同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某些特殊的规定。在共犯中以人数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划分,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所有共犯都认罪认罚,另一种是只有一部分共犯认罪并认罚,而其余同案犯拒绝认罪认罚。第一种情况毫无疑问全案都是适用于认
学位
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大量股权代持的现象,有限责任公司中尤为常见。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人没有被登记、被登记的人只出名不出资的投资方式,被称为股权代持。没有被登记的一方称为隐名股东,也称实际出资人;被登记的一方称为名义股东,也称显名股东或者挂名股东。尽管股权代持在实践中活跃已久,但我国法律对其规制尚不完善,尤其是股权代持下对名义股东之债权人利益保护还没有形成明确成统一的规定。相关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又颇
学位
信访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随着信访制度在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越发突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因为无论从时效方面还是费用方面,与诉讼相比较,信访的成本都显得更低。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导致信访与司法之间的界限模糊。为此,信访法治化成为信访制度的发展方向,自提出以来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对现实提出了新的要求,给传统信访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引入社会第三方主体参与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
学位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公益——被告私益的这一诉讼模式打破了原本民事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平等对抗模式,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有义务匡正失衡的两造结构。同时原告并非实体利益的所有者,决定了原告的处分权不能随意行使,有必要由法院对其进行监管,我国现行的法律也体现了法院职权的介入,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限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干预。但在法院职权主义适用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职权
学位
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合同而存在的一种独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能够在将来的某一时间点缔结本约合同而先行缔结的合同,是作为一种特殊存在的合同类型而存在的。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在合同编首次规定了预约制度,这标志着预约合同将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成为我国的一项合同制度。但是,不管是《民法典》,还是我国之前施行的关于预约合同的各种司法解释,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都未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因而如何确定预约合
学位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作为重要的权益分享机制,起着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作为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职务发明人获得物质性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职务发明条例》制定中的核心问题。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平合理地平衡获得职务发明权利的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然而,由于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地位的
学位
近年来,国内金融科技发展迅速,银行业也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断发展,逐步实现从电子银行向“开放银行”的又一次跨越性变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通过对国内51家商业银行的调研发现,已有65%的银行建立起“开放银行”平台。而银行作为一个拥有大量个人客户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而在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开放银行”模式下,若不能很好地规制银行与第三方进行个人信息共享的行为,大量个人客户的个人信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