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行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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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样态,在近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于现代建筑的特点以及为保障居住功能的正常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历经了从“一元论”向“三元论”的制度演进,与成员权相关的问题也由此产生。在我国,由于现代城市化起步较晚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行使不顺畅,业主的权益不能很好地受到保障。其原因既包括规范层面的不健全,也包括社会生活实践中的的诸多现实因素。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对于成员权的行使以及业主权益保障等方面均有新规定。在《民法典》背景下,如何使得既有规范能够切实有效地施行以及如何发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体系的作用以保障成员权的行使和业主权益,应是我国《民法典》时代予以重点关注的对象。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从“一元论”向“三元论”的演化的过程中,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成员权日益强调对共同利益的保护,成员权的团体拘束性得到加强。逐渐实现了由保障专有权人的利益转向维护团体秩序的稳定和谐,实现了成员权由权利本位向团体本位的转化。在属性上,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专有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在团体本位下,成员权的管理属性也逐渐得到认可,由此形成了成员权的物法性与人法性并存的双重属性。在规范意旨上,成员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维护团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而且鉴于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特点,成员权的行使也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化。第二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的内容与方式进行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作为一种权义复合型的权利,其内容不仅包括成员所享有的管理小区日常公共生活事务的权利,还包括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约束自身行为的义务,二者构成了成员权的基本内容。在行使方式,由于成员权的团体属性,决议行为是成员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同时,在成员权主体自身层面,其也应该通过自身行为行使权利与约束自身行为,维护团体公共利益,以此强化成员权主体的权利意识。第三部分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行使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实证考察以及对既有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成员权行使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成员权主体上,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较为狭窄,不能满足居住权人等实际占有人的实际需求。在范围上,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并未提供清晰的界限,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与细化。同时,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治理中的主体错位及其消极行为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缺位,导致成员权的行使并不顺畅。另外,由于成员权主体权利意识的淡薄,导致其缺乏参与小区治理的积极性,不能理性反映自身诉求,出现了诸多矛盾。第四部分主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的行使进行比较考察及经验借鉴。基于社会生活环境以及法律规范的特点,本文选取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保障成员权行使规范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上述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成员权行使方面均不约而同的走上了团体法道路,强调对成员的团体约束。一方面使得成员权得以行使,成员利益诉求得以反映;另一方面团体利益也能得到维护。相关成员权行使的制度设计也较为细致,有关小区治理的公共事项均以成员意志为前提,加强团体的集会功能等。应当说,上述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法进路及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值得我国借鉴。第五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行使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采取民法与行政法律法规并行的双规制的背景下,建议以《民法典》中的规范为基础,通过对《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修订,以此扩大我国成员权主体范围;健全小区管理机构的激励措施;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约束和实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常态化;在基础社会治理的框架下,强调基层行政组织对小区治理的介入与指导,从而畅通成员权行使的渠道,以期能够对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中在成员权行使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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