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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诉讼制度因为受前苏联影响至深,所以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基本上是移植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参审制模式发展起来的,依据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即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无具体分工,共同决定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称为人民陪审制。从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有着诸多水土不服的地方,导致其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但陪审制度对我国的政治民主、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仍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何确保陪审制度的真正落实,达到其应有的目的,不仅要完善具体制度的理论建设,还应正视现实,并有针对性地对现存问题一一予以化解,如参审率的提高、履职保障的增强等等。本文试从分析宁波市11个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入手,将该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之处进行探讨,从而为更好地完善这一制度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更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出其本身应该具有的各项职能,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