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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其作为一种心理态度在故意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犯罪故意都是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而在犯罪故意的构成中,认识因素无疑具有更为基础的地位,我国刑法对其表述为“明知”,正所谓“明知才能故犯”,通过深入地研究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可以对犯罪故意有一个深入的认识,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的认定、理解和适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思路,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文约三万三千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概述,主要对犯罪故意以及认识因素在犯罪故意中的内涵、内容、地位和作用进行阐述和论证,强调认识因素—“明知”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明知的含义,对明知应该进行实质理解,应该正确区别总则和分则中的明知。第二部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两个部分。其中,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包括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行为发展过程的认识,对行为主体的认识,对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的认识;在社会危害性认识部分中,笔者认为中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是统一的,同时探讨了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地位、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第三部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错误,对应第二部分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分别从事实认识错误和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两部分论证在行为人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对犯罪认定的影响。第四部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程度,主要包括:1、认识的程度,是指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的符合程度;2、程度的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即刑法十四条中的“会”应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文以刑法学理论作为研究的方向和基础,在论证过程中涉及到法理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理论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