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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实行实物无偿分配体制。当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房屋的市场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通过十多年的立法努力,初步建立起房地产交易市场。但二重买卖行为频繁在交易市场上出现,此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的民事法律大多继受大陆法系德国法流派,接受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并在此分类上建立债权法和物权法体系,两者共同构成了财产法体系的支柱。物权法是确定和保障财产归属及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而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物权区分原则。因此房屋买卖既不是单纯的合同法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物权法问题,而是兼具两者的效力。而二重买卖的产生正是由于债权与物权的分离造成的物权移转的时间差所导致的,因此想要彻底杜绝这一现象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通过法律来防范和救济此种行为。 在商品房预售中,由于实行二重买卖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预售人和预购人的二重买卖。对于预售人二重买卖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预告登记制度,但我国并没有建立起预告登记制度,而是通过行政登记备案这种手段进行规制,其优、缺点都很明显。而对于预购人的二重买卖行为则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位阶的规范,转交由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制。但由于各地方性法规对预购人转让商品房时行政登记备案效力规定不同,因此对于二重买卖行为规制也不同。而在现房买卖中,二重买卖发生的机率更大。现实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会出现共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因此要视具体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房屋二重买卖的法律规制有两种手段:债权法的救济和物权法的救济。债权法的救济侧重于事后的补偿,而物权法的救济侧重于预防。我国目前尚无物权法救济手段,而且债权法的救济手段比较单一。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0条,其规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