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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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着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等功能。制度功能的落实依赖于其适用条件的有效执行。虽然法律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有所规定,但立法上的模糊、不明确,使得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裁量因素,严重阻碍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因此,本文在探讨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分析实践中影响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因素,并提出改进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对策。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行理论解读。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包括“罪”、“刑”两个方面,可以称为“罪行条件”和“刑罚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是酌定不起诉的罪行条件,它包括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两部分。对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的犯罪类型,不应有罪名或罪质上的任何限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为酌定不起诉的刑罚条件,可以分为“免除刑罚”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方面。前者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有据可循,后者则只有第37条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从罪行条件与刑罚条件之间的关系出发,应当将罪行条件删去,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保留刑罚条件即可。第二部分考察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运行现状,分析实践中所把握的具体裁量因素。从C市Y区检察院2010年至2014年酌定不起诉的运行情况来看,实践中对酌定不起诉重点关注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书面谅解书、认罪态度良好,是实践中促使检察官作出酌定不起诉的隐性适用条件。第二,打击犯罪的思想使得检察官以追诉犯罪为己任,不愿适用酌定不起诉。不起诉程序繁琐、完成考核指标、照顾侦查机关的考虑,则进一步阻碍了检察官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第三,检察官业务水平不高、办案态度不端正、审批制度的形式化,造成酌定不起诉被误用。基于国家赔偿、考核压力、检警关系、法外人情这四个影响因素,检察官肆意滥用酌定不起诉。第三部分针对应然与实然中的裁量因素,提出改进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建议。首先,检察官应当重视对自身客观义务的切实履行,充分保证足够多的裁量因素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此基础上,将应然与实然状态下的适用条件根据实践需要进行改造。按照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案件事实情况、犯罪后情况三大类,统一、量化酌定不起诉中的裁量因素,便于操作把握。其次,简化办案流程,防止当用不用。主要包括:一是将不起诉决定权赋予主任检察官,普通案件由主任检察官直接作出决定,如果主任检察官与承办人员意见不一或者自己尚不确定,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二是取消不起诉上级检察院备案制度,以去除名为备案实为审批的隐形适用门槛。再次,改革现有工作机制,推行集体讨论制,防止酌定不起诉误用;改进考核制度,做到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并融入程序性指标,防止权力滥用。最后,赋予被不起诉人申请司法判决权,设立酌定不起诉听证制度,以此完善救济权利、增强程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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