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与西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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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社会的国家制度,如官制、学制、田制、兵制、刑法、礼教等,均详细地规定在周礼中。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因实行分封制而连带产生的井田制度。具体而言,在社会方面是宗法制度,政治方面是分封制,经济方面是井田。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体。其中,宗法制度是为了消弥承继的纠纷,并促使国家从天子起到士,合成一个大家族;分封制度使亲疏大小不同的封国进行相互牵制,分守“王土”,做王室的屏藩,并形成大民族的意识;井田制度则是维持这政体生命的养分。通过抽取贡税,支付诸侯卿大夫爵禄。然而,自东周以后,分封制逐渐崩溃,社会组织也发生重大的变化。经济的大幅度发展,致使新兴商人阶级对旧贵族统治秩序形成严重冲击。秦汉时期,是新的统治秩序确立时期,整个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而言:在社会制度方面的变化是,宗法制日渐崩溃,血缘关系日益松散;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变化是,分封制衰败,地主制兴起;经济制度方面的变化是,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盛行;在社会思潮的变化方面,出现了儒法融合的情形。这些社会、政治、经济、思想诸方面的变迁,对西汉统治者将孝道融入其法制的方方面面都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社会制度的变迁:宗法解体,血缘关系日益松散。宗法制在秦代遭到重创,西汉继承秦制,但又没完全否定宗法制。在汉初一度形成了异姓诸侯王与同姓诸侯王并立的局面,后来发生的“七国之乱”,使西汉中央集权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虽然后来汉武帝运用“推恩令”政策缓解了封国势力对中央集权制的威胁,但提倡孝道对维护中央集权制显得非常重要。政治制度的变迁:分封制瓦解,封建地主制兴起。因确立和巩固了地主阶级专制统治秩序,强调法治,那么将原本属于礼的内容的“孝”入律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在经济制度的变迁方面: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盛行。因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发展,大地主阶层出现,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保护脆弱的小农经济成为统治者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孝道”精神恰恰适应了这种历史需求,以孝入律成为必然。社会思想的变迁:儒法合流。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关于礼治和法治德激烈论战之后,以法家法治思想在秦代得到胜利而告终。法家认为,严刑峻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唯一方法。法家对先王之道不报幻想,认为时代变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要变化。统治者不能依靠道德来进行统治,而必须通过奖惩(即严峻的刑罚)来进行统治。他们强调建立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及政府与人民间带有感情色彩的固定关系,这无疑是后世专制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却是适应了当时对更大,更复杂的政治制度之需求的产物。结果,一方面造成礼治与法治的融合和妥协。表现在另一侧面,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但宗法制并没被彻底破坏。随着秦朝的二世而亡,继之而立的汉代,出现了法律的儒家化趋势。儒家的“礼”所确定的社会准则被吸收进法典之中。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都直接被写进法典,与法律融合在一起。可以说,汉代法律成为兼容儒家思想与法家学说的混合物。以孝入律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特色的一个重要表现。汉代法律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法律条文的内容再到司法领域中,无处不体现着孝的精神和原则。首先从法律思想史角度来看:孝的观念源远流长,孝是百行之首,是宗法制度下家族社会的基本伦理。儒家把孝看得特别重要,孔子对曾子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在汉代,统治阶级也充分认识到:“知子者贤父,知臣者明君;子不肖则家亡,臣不忠则国乱;国乱不可以安也,家亡不可以全也。”因此,出现了“以孝治天下”的局面。除了非常注重孝道教育之外,还将孝道精神作为立法的思想依据,并体现在法制的方方面面。其次,从家庭史的角度看:战国以前的家庭聚族而居,血缘关系浓重遗存。战国中叶以后,在战争的冲击下,聚族而居裂变为一个个“五口之家、八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秦始皇统一天下以后,六国地区通行的父子兄弟同居已经少见了。同时,秦政府责成父子相告,打掉了父家长的威严。这样造成秦父权的衰弱,当时社会大势是旧孝道的沦丧。汉代的家庭结构承袭秦制,兄弟通常分居,汉代家庭是以夫妇及其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父子同居者不多,兄弟姊妹同居者更少,家庭人口约在四五人之间。这是汉型家庭结构的特色。在汉初探讨新的统治方法时,统治者大多认识到了孝道对稳固这种个体小家庭秩序的重要性。为了巩固汉代新生的政权,有必要通过提倡孝道来调整个体小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并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于是对孝道的提倡成了汉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汉代的立法开始以儒家的等差性的孝道思想为指导思想,从而代替了原本承袭秦律而来的法家的普遍性法律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律正是在这种孝道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在立法内容上:孝道精神体现在西汉的各种立法中。在刑事法律方面,汉律对于违反孝道的行为要处以刑罚制裁,对不孝罪作了很多明确规定。对违反孝道的犯罪要给与很重的刑罚处罚。一般而言都是“弃市”或“枭首”;孝道还渗透到行政法领域。首先,在官吏管理方面:官吏的选拔要以孝为标准。相反,若一个大臣不符合孝道的要求,就要被罢官。官吏在职期间也要遵守孝道,如果违反孝行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负有举察责任的官吏如果不举孝廉也要受到处罚。另外,西汉政府还专门设置三老一职以宣扬孝道。其次,在奖励孝子和养老方面作了很多规定:孝子不但可以有做官的机会,除此之外,汉代政府还给孝子以经济奖励。奖励孝子还往往和养老结合在一起;西汉婚姻家庭法规中有关孝道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对父权的维护上。首先,家长对子女有人身支配权,可以买卖,管教,甚至杀戮。其次,家长对家庭财产具有支配权。在婚姻有关的规定上,强调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在诉讼法方面出于孝道规定了一系列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宽宥老人犯罪;不孝罪为常赦所不原;宽宥复仇;无子听妻入狱等。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在立法指导思想及法律内容方面具体体现孝道精神之外,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也多按照孝道的精神来结案,而并非单纯依照法律条文办事。这一点,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均有体现。以孝道融入西汉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感化民众,稳定家庭。家庭成为社会政治实践的起点,成为社会道德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社会教化的起点。基本的人伦关系解决好了,家庭道德贯彻得好,社会教化的目的达到了,也就能实现国家安宁的理想目标。其次,由“孝”入“忠”,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统治者积极推崇孝道是有原因的。孝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是有效的社会控制的手段。孝是忠的基础,有了“孝”就不难“忠”了。再次,贵贱不同罚,强化了尊卑关系。父母可以责打子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处死子女,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子女在孝道的束缚下都谨言慎行,谦卑有礼。这样无形中缔造了一种上下有序的社会状态,强化了尊卑关系,迎合了封建君主专制集权政治的需求。最后,推行孝道有利于维护小农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汉把孝作为其统治思想的重要原则,建立以孝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其最终目的是要维护作为其统治基础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非常脆弱的,若不用血亲关系来维系家庭内部的联结,在思想上强化孝道,很难达到治国安家的目的。因此,西汉政府将重农作为其统治的根本。为使重农政策落到实处,对勤于耕作的农民减免赋税,在经济上给以优惠。最高统治者还屡屡称述经义,告诫各级官吏不要大兴摇役,滥用刑罚,以免妨害农事,在政治上保证重农政策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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