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内容的相对落后,使得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其行为种类也日趋多样化。为了能够有效规制各领域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处于漫长的修订进程中,但在新法正式出台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仍需依照现有的裁判依据并作出积极的司法应对。本文主要通过对第29号指导性案例和多起互联网领域有代表性的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得出互联网领域市场竞争行为存在的特征和在这些特征影响下相关案件审判结果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在对实践中法官采用的裁判依据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本法试图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个案分析,通过对29号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的解读,得出在判断企业名称是否具有广泛市场知名度时可以考虑其使用时间和范围、在竞价排名系统中不当设定关键词的行为可能会因恶意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阐述法官对该案的裁判思路后,又通过对付费搜索法律定性的分析,引申出在该类案件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关键词审查义务。第二部分是对互联网发展冲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具体表现的总结,该部分通过引用相关研究中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统计数据,及通过裁判文书分析多个有代表性的重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从中总结出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的特点、具备这些特点的相应代表性案例以及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引入互联网因素会对案件的数量、结案方式、裁判依据、影响范围、赔偿数额几个方面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现有裁判依据的归纳和分析,解析的对象为一般条款、法官创设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及草案送审稿新增的第十三条。对于一般性条款,主要在分析其存在性及内容的基础上得出以商业道德作为判断标准时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对于法官创设的原则,主要在明晰其内容后结合实际案例与现有规定论证该原则在实践中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对于新法试图新增的条款,则是在代入具体案例后分析该条款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最后一部分是在案例分析及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司法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完善措施,措施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分别是明确认定竞争行为具备正当性的标准、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提出案件裁判结果不确定时法官的裁判思路、平衡舆论干扰和审判独立的基础上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