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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调整财产利用关系的物权形式,是人类为解决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之间的现实矛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也发挥着物尽其用的重大作用。用益物权的规则不仅满足了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非财产所有权人利用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需求,而且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物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备,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根据传统物权理论设计出来的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原则上,我国法律已经承认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合法性,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与之相对应,同时又受到《物权法》严格物权法定主义的限制,使得在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受阻。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专属权利,用益物权不具有处分权能,使得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非财产所有权人经营他人财产的现象找不到法律依据,用益物权体系十分零乱,缺乏统一的规则和原理。因此,完善用益物权制度是势在必行的。《物权法》第117条肯定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存在,采用的是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而《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采用的却是严格物权法定主义的表述,从而造成了物权法定主义与用益物权客体扩展之间的矛盾,需对《物权法》第5条与第117条结合现实实际进行正确的解读。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相分离是现代物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当把握时代发展的新特点,给予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同等的重视。《物权法》应当采用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来构建用益物权制度。在宏观上,用概括式代替列举式,抽象总结出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建立统一的用益物权体系规则。将典型的动产用益物权种类如资产经营权、资源占用权纳入用益物权,完善用益物权的种类。非财产所有权人利用他人所有财产的现象在现代社会相当普遍,而财产利用人只有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当完善用益物权的权能形态,允许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