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二次创作著作权许可机制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wenw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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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网络时代下,互联网产业模式逐渐完成了由Web1.0向Web2.0的转型,“全民众创”的文化现象在规模与效应两个维度得到迅速发展,用户二次创作在此背景下逐渐兴起。一般认为,用户二次创作是网络用户基于对现有作品的使用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其与传统创作行为相比,呈现出创作主体业余化、创作动机非商业化、创作数量海量化等鲜明特征。如今,用户二次创作已成为社会公众参与文化交流的有效渠道,也是推进文化产业革新与社会文化繁荣的重要力量。然而,用户二次创作正在面对司法诉讼频发、传统产业压制、产业政策打击等多重现实挑战,为有效化解上述困境,有必要对用户二次创作予以法律评价与调整。伴随着二次创作作品传播范围的扩张与商业价值的凸显,用户二次创作已经突破了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功能定位,相较而言,积极探索用户二次创作的著作权许可机制,以授权代替侵权,以疏导代替压制,是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推进社会文化繁荣的建设性方案。面对体量巨大、内容繁杂的用户二次创作现象,既有著作权许可机制逐渐应对不力。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不仅成本高昂且效率低下,而我国既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运行效果也在数字时代的冲击下左支右绌,难以匹配用户二次创作的实际需求。此外,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也因自身制度定位与配套机制缺失等问题,无法作为用户二次创作的规范依据。基于此,著作权法有必要在“以著作权许可模式规范用户二次创作”这一基本前提下,将具体规范思路从“旧制守成”转向“创设新规”,以平衡各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激励文化创新为价值指引,寻求对著作权许可机制进行优化与完善的理论依据。并在充分总结参考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理构建我国用户二次创作的著作权许可机制。构建用户二次创作的著作权许可机制,可以从优化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建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普及著作权共享许可协议三个维度同步推进。首先,应当强调著作权授权许可的基础性地位,并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构建统一化著作权许可交易平台,为用户二次创作提供高效便捷、健康有序的著作权许可交易市场。其次,在视听作品与音乐作品等特定领域引入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法律规范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并配套落实“选择退出”机制与许可费补偿机制,实现交易公平与交易效率的有机统一。最后,通过推进著作权共享许可协议的本土化完善与适用性普及,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自由的二次创作空间。以此构建数字技术、市场原理、法律规则、行业规范多元共治的用户二次创作著作权许可机制,推动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与社会文化的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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