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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出现了高发态势,直接影响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基层组织腐败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本文即是根据当前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征,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对X县2008年1月至2015年7月共立办的118件职务犯罪案件做一个详细分析,得到当前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趋势和特征如下: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涉案人数呈上升趋势;适用缓刑、免刑比例较高;犯罪主体多为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犯罪对象特殊,涉及领域主要是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人畜引水工程、退耕还林、灾后重建、征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扶贫开发等新农村建设项目。犯罪手段较为单一、直接;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地多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的乡村。 第二部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概述。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社会管理中也具有双重的作用。这一本质决定了在其认定职务犯罪时,具有巨大的复杂性。职务犯罪属于类罪名,在学界对于其界定也有多种观点。这一部分主要介绍职务犯罪的构成及特征。 第三部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本部分主要内容:从主体身份上分析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活动时,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接受政府委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履行公务过程中出现渎职行为时,是否可以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因其从事的公务既可能是国家公务,也可能是集体公务,其在实践中既可能接触公款或公共财物,也可能接触单位资金或单位财物,故其既可能实施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也可能实施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