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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是基于把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认识而提出的。20世纪是儿童权利逐步确立的时代,以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为界,使儿童权利的保护具有了法律效力。正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卡罗尔·贝拉米曾经说过的:“以儿童基本没有权利开始的世纪,正在以儿童不仅意识到他们的权利,而且要保护他们的人权,并拥有更强力的合法手段而终结。”①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国家未来的主人,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儿童的生命、人权和尊严,创造一切条件充分的保障儿童的权利。儿童权利的保护很长一段时期处于学术关注的边缘,儿童权利的内容并不是简单的将一般人权的内容推及到儿童身上,儿童由于自身的特点,其权利内容与其他人权的主体并不完全重合。本文重点在于对儿童权利从观念上作出明确的阐释,进而对其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做一尝试性的梳理。本文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进行一个理论界定,在这部分中对于儿童的概念、特点和儿童权利的概念、特点作出了界定,并对其基本内容和历史沿革进行分析,重点在于说明其不同于成人权利的特点和其分类。第二部分对于中外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概况作一尝试性的比较研究。我国的立法较之外国的一些规章制度相比有先进之处也有许多不足,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父母责任的强调以及“独立代表人制度”方面,国外与我国相比较为先进,但对于生命权问题的规定,我国却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此部分笔者对于国内、外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进行叙述和说明,并一一作出分析。第三部分是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在实践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包括父母监护缺位问题,离婚后儿童的监护问题,被收养儿童的法律保护问题以及残疾儿童的保护问题等。第四部分是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建议,通过转变观念、立法及司法的完善等手段进行逐一分析,并结合我国对于儿童保护的不足之处和国外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先进经验,以试图找出我国儿童保护立法的前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