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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PO市场上,发行企业和新股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将对新股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对于“道德风险”问题,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扼制,但对于“逆向选择”问题,最好的解决途径便是引入投资银行作为新股发行的“信息生产者”和“认证中介”。但是这种机制要想发挥作用,必须以投资银行的公正性为前提,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有效发挥便是保证投资银行公正性的关键。 本文选取Chemmanur-Fulghieri模型的三个基本结论作为检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有效性的依据,即在一个投行声誉机制有效的市场中,投资银行声誉与IPO抑价程度负相关、与发行企业的质量正相关、与承销费用比率正相关。分别检验这三个基本关系在我国市场中是否成立就能够检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在我国是否有效。在检验这三个基本关系成立与否的过程中,本文做出了一系列贴近我国实际的创新: 其一,在投资银行声誉评价过程中,贴合我国实际,将投资银行声誉分为面向发行企业的投资银行声誉和面向新股投资者的投资银行声誉。这种改良实际上就是在M-W市场份额法的基础上加入新的评价指标,对于前者,衡量指标除了承销家数比率和承销金额比率外,加入“历史过会比率”;对于后者,除了承销家数比率和承销金额比率外,加入“券商总资产比率”。 其二,在衡量三个基本关系是否成立时,本文认为新股市场中IPO抑价程度是新股投资者对投行声誉认可程度的反应,因此在衡量投行声誉与IPO抑价时应用面向新股投资者的投资银行声誉体系。而发行企业质量与承销费用比率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与想要发行的企业博弈的结果,因此在衡量这两个关系时应用面向发行企业的投资银行声誉体系。 根据上述安排,本文采用计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这三个基本关系逐一进行验证。检验结果是:我国新股市场IPO抑价程度与投资银行声誉之间无直接关系,主要与投资者对新股的炒作有关;我国新股发行企业的质量与投资银行声誉之间的正比关系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但是也有一定的积极反应。结果显示,高声誉投行承揽的发行企业质量确实要高于中、低声誉投行,然而中等声誉投行表现要差于低声誉投行,这与我国的投资银行业竞争结构有关,后文还据此给出了政策建议;我国新股发行的承销费用比率与投资银行声誉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个结论从一个角度证明投行声誉机制在我国有效。 整体而言,我国投行声誉机制的有效性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然而已经看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针对新股发行市场中存在的制约投行声誉发挥机制有效性的问题,文章最后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提高新股发行市场化程度、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行为、规范投资银行业竞争结构、加强市场监管水平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