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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中的一种,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租赁房屋的权利。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在平衡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平衡承租人、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也都有对该权利的规制。我国也不例外,《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对该权利的规制。但是,这些法律对于该制度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该制度的使用也日益频繁,随之出现许多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其制度缺陷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和困惑,因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该制度都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尝试理清现有概念与学者观点,务求提出可以指导实践的有效建议,使该制度能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共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论述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即其基本概念及性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也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是解决实践中所遇争议的理论基础。我国民法学界围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形成了形成权说、期待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等学说,通过对这些学说的分析,阐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形成权,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最基本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着重讨论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包括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条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同等条件”以及该权利的行使期限。第三章着重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论述。阐明形成权亦具有被侵害性,实践中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承租人导致其优先购买权不能行使的、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中受到不合理阻碍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后又最终目的落空的,对于以上这些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侵害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主要讨论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措施,笔者根据承租人有无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进行分类,将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形式及赔偿范围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即承租人未能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可获得的赔偿的形式及其范围,以及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又目的落空的情形中可获得的赔偿形式及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