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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一直是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环境普遍而广泛的服务于我们的周围,我们的生活无一不与环境攸关。这种普遍存在诞生出一种新的权益,即环境权益。由于我们不当使用使环境遭受损害,影响人们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环境权益。纯粹环境损害,是指对环境固有权益的损害,它是相较于传统理论中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而言的。环顾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并未对纯粹环境损害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建立起纯粹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机制。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环保组织及个人也努力的对环境损害求偿之路进行探索,但仍旧存在许多问题:纯粹环境损害的认识不足;纯粹环境损害有关实体法缺失;环境损害的救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等。本文将请求权基本模式运用于对纯粹环境权益的损害索赔之中。首先,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针对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做简要陈述。其次,在第二部分中分析国内外学者对环境损害所做出的不同表述,归纳出自己对纯粹环境损害的基本设定,以及其所具备的特征和构成要件。随后又对国外具有特色的纯粹环境损害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宝贵的制度经验。在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中,分别对纯粹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请求对象与赔偿内容进行分析,得出请求权行使主体包括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公民。请求对象应当包括损害行为人和社会。第五部分是对纯粹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分析和法律适用分析,得出了我国缺失纯粹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并且结合学理及实践,分析我国纯粹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制度不足之处。最后,在第六部分中,针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可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纯粹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一是将纯粹环境利益概念引入立法中,制定环境法部门的专门赔偿法,二是建立协调的多元化请求权人制度,三是将纯粹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社会化分担,以期最大程度保护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