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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具有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节约成本等功能。尤其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执行和解制度更具有重要意义。但任何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执行和解法律制度亦是如此。众多执行案件“和而不解”的怪圈深深地困扰着执行工作人员。为化解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救济制度,这对保护执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但是,执行救济仅仅是针对人民法院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而为的救济。若在执行程序中存在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的情形或者双方当事人以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目的而达成和解,那么利害关系人很难通过执行救济程序寻求保护。本文针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不平等保护立法主义,指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缺失之现状,试图提出更加均衡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制度。本文第一章从执行和解的基本理论切入,通过分析执行和解行为的性质揭示和解协议的双重法律效力。对和解协议可诉性的分析意在论证另案起诉的理论基础。其后,论述了执行和解救济的概念及特征,辨析了执行和解救济与执行救济。第二章则从我国执行和解相关制度的现行规定展开论述,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救济途径单一之困境,并具体分析了执行和解瑕疵产生的原因、类型及相应法律后果。最后,第三章以确立执行和解救济制度原则为基础,研究建立另案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赋予当事人异议之诉诉权的合理性,以此为完善执行和解救济制度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