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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运用得颇为频繁,对迅速定纷止争、提高办案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巨大作用。因此,我国的调解在西方国家也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但是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却因为一直强调“公权力不可处分”、“公共利益不可让度”,而禁止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诉讼外,至今行政诉讼领域禁止调解仍是主流声音。而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案件变相调解的情况司空见惯,而且,当前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已呈现国际化趋势(如ADR在美国的广泛运用),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主张应有限度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全文分五个部分对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理论论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效力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论述,从理论的层面对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可行性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从司法实践的视角对调解的运行进行了制度设计。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调解概述。该部分分三个问题对调解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界定及其现状分析。第一个问题通过对调解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行政诉讼调解的发展现状、行政诉讼能否适用调解的争论、域外有关行政诉讼调解的相关规定、我国及国外民事、刑事诉讼调解对行政诉讼的借鉴作用等问题的分析论述,全面介绍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国内外发展现状。二是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第二个问题通过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现有理论基础的评析和不适用调解的主要理由及可适用调解的理由阐述,详细论述了支撑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三是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践意义。第三个问题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单一审判功能的局限性、调解自身的优越性、纠纷解决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建立合作行政运行机制的需要、审判实践及中国传统文化等七个方面阐述了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调解基本原则。该部分介绍了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有限适用原则三个基本原则和调审结合原则、原告利益优先原则、坚持合议制原则三个一般原则。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该部分分两个问题对行政诉讼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