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自由贸易协定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以RCEP协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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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深刻变化,以及美国对WTO上诉机构正常运行的阻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与WTO相反,自由贸易协定正蓬勃发展。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其成员国包括中国在内共15个。该协定的签订将对中国和世界都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一、有助于加强中国与协定成员国之间的经贸活动往来,提升经贸水平;第二、进一步彰显中国深层次、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决心,有助于维护中国在全球产业链的枢纽地位;第三、体现了世界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趋势,帮助中国改善外部经贸环境。作为国家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形成有助于我国深化经济发展、创建开放包容的经济体制。本文旨在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切入点,重新审视WTO与自由贸易协定管辖权冲突的问题。通过详细介绍并对比WTO与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找寻WTO与自由贸易协定产生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并试图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法。第一章以法条为基础,首先详细介绍了 WTO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程序上,二者均设置了磋商、设立专家组和执行程序,WTO还设置了上诉程序。紧接着对《WTO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整体上来看,主要通过关税、市场开放程度和投资三个方面进行比较;争端解决机制层面,主要通过案件的受理范围、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争端解决程序的设置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第二章从墨西哥软饮料案出发,引出对管辖权冲突定义的探讨,通过借鉴国内重复起诉的概念,定义管辖权冲突。紧接着,笔者从主体身份与义务的重叠、争端解决场所管辖模式存在差异性、争端当事方同时或分别向不同的争端解决场所提出申诉、国际法发展的不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四个方面分析WTO与自由贸易协定产生管辖权冲突的原因。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对WTO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管辖权冲突问题提出建议,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实施时遇到与WTO的管辖权冲突提供思路与方向。第一、自我克制原则的应用。争端当事方和争端解决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该原则;第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应用,避免产生平行诉讼甚至是冲突判决,浪费司法资源;第三、充分利用条约解释方法——目的和宗旨解释、文字解释、上下文解释;第四、推动WTO改革,提高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最后是对文章的总结,同时指出由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作为签署和批准不久的新协定,笔者对其的研究受水平所限较为浅显,未来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切实为其正式实施后的法律风险提供解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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