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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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而,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并且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规避公开的案件愈来愈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反而成了行政机关规避政府信息公开的借口,这大大地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固然重要,但保护也是有限度的,《条例》对个人隐私保护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对个人隐私予以保护。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也就是在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进行平衡,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鉴于此,本文通过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探究如何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平衡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文章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对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背景进行分析,指出研究的意义所在,然后分析、归纳并总结了与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并对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和在研究中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的相关概念的介绍,具体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的内在含义、具体内容以及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间的关系予以界定,并进一步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本质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其中理论基础分别是人权保障和人民主权理论,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原则进行梳理,从而探寻这一问题的深层次根源,能够为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第四部分介绍和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首先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的收集整理,在北大法宝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为关键词在行政类案件中进行全文搜索,以2019年《条例》修改为契机,为了使最终结论更加可靠,本文大部分是选择了2019年后的案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逐一阅读和筛选,剔除了案例中出现“个人隐私”字眼却不涉及有关个人隐私问题的相关案件,共挑选出符合条件的103个相关案例,并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这些案例进行整体的样本情况分析。其次在上述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发现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存在以下问题,具体包括:个人隐私界定标准难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间的利益衡量存在困难、依申请公开中保护第三方隐私权的程序制度不全面、行政机关在依申请公开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个人隐私被侵犯时的救济手段不足这五个方面。最后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这些问题梳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裁判规则,从中整理出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审判实践中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司法经验和启示,特别是在个人隐私界定以及第三方隐私权保护程序适用范围等这些在《条例》中规定并不明确的事项上能够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实践中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最后一部分是对相关问题结合上文中提到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司法经验以及参考、借鉴域外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要确立个人隐私界定标准;二是要建立利益衡量机制;三是要健全第三方隐私权保护的程序制度;四是要约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五是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救济制度。希望通过上述的完善建议,可以为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间的冲突协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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