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继承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确立相关的继承制度,但是当时的继承是一种总括继承,即包括对死者人格和财产的全面继承。现代各国民商法中的继承制度,一般仅涉及对死者财产的继承。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于其生前对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处分和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以及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它与法定继承相对,又称为指定继承。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仍然是占绝对优势的继承方式,而遗嘱继承更便于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与法定继承制度相比,遗嘱继承制度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随着经济的发展,遗嘱继承制度越来越体现出其实用性和重要意义。 而国际私法上的继承是一种涉外继承,其中的遗嘱继承制度也是包含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制度。但由于继承制度既与物权法或财产法、债法密切相关,又与亲属法紧密相联,而且各国在涉外继承领域的利益冲突十分尖锐,法律规定差异很大,难以达成妥协和统一,因而至今尚未有关于涉外继承的统一实体法条约,只能借助于国内的冲突规范和统一的冲突法条约对涉外继承关系进行间接的调整,有关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必不可免。由此,协调各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冲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便成为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本文就是在上述理论的指引下,对涉外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制度做一个比较深入的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依次阐述:首先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开始,对各国遗嘱继承的差异做出简要介绍;其次,结合各国的相关立法情况,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按照遗嘱的不同要件做详细的论述,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