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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的发展模式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历史的、逐步探索的过程。当然,科学发展观也不例外,它也是一个从无到有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从而使经济的发展、人的全面进步和环境的保护得以和谐共进。实际上,我们的发展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与此同时,我们对新的发展模式的摸索却从来没有停止过,始终坚守着与时俱进的理念。可以说,新中国发展历程中的每一阶段的发展都为科学发展观这一新的发展模式的建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作为新的发展模式的科学发展观,它是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观,同时也吸收了西方发展观的优秀成果,与马克思主义发展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可以有效处理好经济的发展、环境的保护和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工作,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环境的有效保护的和谐共进。实际上,生态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产生并不断发展的,他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的生存。因此,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些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也就是说,环境的有效保护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因为,科学发展观为解决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与环境日益遭到破坏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最佳方式。科学发展观首先强调的是发展,并且是一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可以说,科学发展观离不开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始终的一条红线。科学发展观倡导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本身首先强调的也是发展问题,并且是持续不断的良性循环发展,它要求我们以保护环境为发展的起点,以不对环境造成破坏为底线,从而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以这种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然而,要真正做到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因为,可持续发展是一次全方位的社会变革,这种深刻的社会变革必然会对各国的环境立法产生巨大的影响。毋庸置疑,有了环境立法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才可以说是现实可行而有效的。所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务必要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换句话说,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得到法律的根本保证,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环境保护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不断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全方位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也就是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及其作用发挥的过程。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无论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还是对整个环境保护工作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