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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是引起社会腐败的因素之一,侵犯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现实中行贿不仅仅体现为一次性的权钱交易,而是通常以赠与这个合法行为来掩盖其犯罪目的,特别是像感情投资型行贿呈现的隐蔽性、多样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赠与和行贿行为之间关系的分析,尤其是对感情投资、礼尚往来等特殊性行为性质的界定来探求立法或者司法上的处理方式,从而解决行贿罪的认定。不仅通过有效的方式区分赠与和行贿行为,而且更加侧重对于行贿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此同时,通过对赠与和行贿行为的事实分析,探求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民刑关系可以表现为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关系。后者是现实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行贿赠与关系的分析,来探求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转化形式以及实质原因。本文采用的是科学实证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的研究范式以及技术。研究范式指以“通过研究现实事物得出对现实的科学认识”的过程为基础构建所研究对象的结构,本文的研究范式是以对民事赠与和行贿犯罪的事实分析总结出作用因素,进而推导出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由事实总结出个性,再由个性归纳出共性的过程。研究技术指“获取事实经验证据材料和分析证据材料”的技术方式,具体可以分为理论推理与事实分析,科学实证研究技术主要指对事实分析的技术,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文献分析法。1文献分析方法在本文各个结构中多有所体现。通过对文献的分析了解当前研究视角,以及相关结论,从而发现研究空白或者不足,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比较分析法在本文中主要体现在法律解决机制中,通过将几个国家地区相关制度与我国传统法律机制做出比较,从而为新型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参考。最后由于是对行贿和赠与进行事实分析,所以需要涉及相关案例,作为事实论证。因此通过搜集一些表现行贿和赠与关系的案例,作为文章中观点的有力论证。文章改变单纯讨论行为之间关系,而是以民刑关系角度对于行贿与赠与的关系进行研究。对于行贿和赠与行为的研究,改变以往将两行为做静态的对比,即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中行为构成来研究两者的区别,而结合立法司法现状分析两者之间的动态变化即发生在两者之间的交叉和转化。按照现实中的形态具体划分赠与行为,说明行为犯罪化与非罪化的认定趋势,从司法角度分析每种行为性质。在行为转化标准中,将行为人主观方面作为判断的单一标准,其他客观方面作为判定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同时将主观方面区分为表意和本意,而行为转化的实质是本意的掩盖。通过对行贿赠与个案探求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交叉与转化,形成了由个性推导共性的独特研究方式。另外添加了一个案例,与本案相结合,共同说明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存在的两种转化形式,即主动转化与被动转化,并且分析出不同形式转化的各自原因。通过本文的研究过程,形成了一些对民刑关系未来发展的看法。本文涉及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行贿和赠与行为,其二是民刑关系。首先利用现实写作背景及意义引出问题,通过数据,真实案例以及当前研究状况来说明当今行贿犯罪率在上升以及隐性贿赂的治理难度,其次是关于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三种,并且对于现有文献进行归纳总结,来说明当前研究现状。最后对于行贿,赠与,民刑实体关系概念作出界定,目的是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文章正文总体思路采用对事实的归纳总结得出结论的方式,以现象入手推出本质。现实表现方面首先通过行贿和赠与之间的联系与区分来阐明两者交叉的事实以及现实表现。其次以行为入手,重点分析行为主观方面,从而探析行贿和赠与转化的实质。最后说明礼尚往来以及感情投资这两种特殊型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认定的。通过上述对于现象的分析,总结出现象所体现出的本质原因,最终目的是能够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犯罪行为。通过个性推到共性,即民刑关系的现实表现,以及民刑转化的根源。对国外(地区)相关法律机制的研究,选取了几个各有特点的国家(地区),对其优点进行借鉴,总结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措施。最后提出来对民刑关系未来发展的观点,包括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