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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国民党人结束了长期的军阀混战局面,完成了国家形式上的统一。新政权的建立也意味着国民党人治理中国的开始,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农村破败,迫切需要变革,而国民政府同样面临在乡村社会构建合法性的问题,合作运动于此时的兴起将这两个问题融合在一起,并提供了某种解决的可能性。合作运动在这里不再仅仅是一项经济活动,而是一项带有浓厚政治性的举措。江宁实验县的设立无疑正是国民党人实现这一目标的努力和尝试。 在江宁,乡村合作运动的预设目标是以合作社为中介,通过改善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生产、复兴农村经济来加强对农村的渗透,进而重新对乡村社会加以整合,以增强国民政府在乡村社会统治的合法性。在这一目标中,这一经济运动却包含着极其浓厚的政治意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民政府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建立了一整套的相关体系,然而体系完备并不意味就能达到它的预设目标。尽管作为一场经济运动,江宁的乡村合作运动在客观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果,农民可以贷到条件不算太苛刻的低息贷款,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而部分农民将贷款用于购买农具等生产用途,对农业生产的改良也有一定的促进,但从总体上来看,其效果又是有限的,相对于庞大的乡村,其所取得的绩效实在是微不足道。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乡村社会不具备合作运动良性发展的环境需求,一方面也是源于合作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国民政府在乡村权威的缺乏本身就限制了合作运动所能展开的深度和广度,它无法借助合作运动将自己的作用和影响力有效地延伸和渗透到乡村社会之中。换言之,无论在制度基础层面,还是在有效性基础层面,国民政府在乡村社会重新构建合法性权威的努力是不成功的,其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国民党在乡村社会统治的合法性危机。 与之相应,在严酷的政治、军事压力下,在资源有限的基础上,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开展了一场合作运动。比较之后可以发现,尽管在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础层面,边区政府并未比江宁合作做出更大的成绩。然而,在制度基础和意识形态基础这两个层面,中共的合法性构建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源于中共牢固地控制了当地的权力及其运作模式的特点。 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社会,国共两党在乡村社会合法性权威构建的不同结果也预示了两党的不同结局。一方面,国民政府始终未能有所进展,逐步丧失了对民众的动员能力,对社会转型的适应也是失败的,不能把社会变迁的新要求、新内容纳入政治制度的框架,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摧毁其政权的破坏性因素也在急遽增长,而中共却是进展迅速,不仅动员能力大增,政权的威望和民众的认同感逐步加强,从乡村社会中获得了极大的政治资源。二者的不同结果使得国民政府开始面临中共政权的严峻挑战,其合法性不仅没有增强反而越来越削弱,当各个层面的合法性危机总爆发时,国民政府再也无力抗拒而归于迅速的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