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自杀非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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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自杀是指行为人对已经产生了自杀意图的他人予以精神上或物理上的帮助,从而促使其顺利的完成自杀行为。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包括传授自杀的方法等,物理上的帮助行为包括提供自杀工具等,只要在客观上能够对自杀者的自杀起到促进、推动、强化作用的帮助行为都应该属于帮助自杀行为,但是帮助行为也有一定的程度限制。帮助自杀与教唆自杀、相约自杀、胁迫自杀、欺骗自杀之间虽存在一定联系,但是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并不能混为一谈。对帮助自杀的认定要准确的把握其定义及其特征要求。而关于如何在刑法上对帮助自杀进行准确的定性,在刑法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的主张按照故意杀人罪予以定罪处罚,这一观点是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有的认为帮助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反对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主张构建教唆、帮助自杀罪进行刑法上的应对;还有的观点认为帮助自杀并不构成犯罪,应该予以非罪化处理。理论上虽然存在着这样的争议,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却都是将帮助自杀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那么,帮助自杀究竟该如何定性,国外部分国家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唆、帮助自杀罪,从而在遇到帮助自杀问题时能够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直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准确定性,合理应对,但也有些国家将其予以非罪化处理。在探讨帮助自杀是否构成犯罪之前应该先对自杀问题予以相应的刑法分析,明确自杀在现代应该属于自我决定权的行使,其不构成犯罪,刑法不能对其调整、规范,而应对这种自我决定权予以尊重与保护。在明确了自杀的刑法性质后,以此为基础,首先对帮助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观点进行深入分析,帮助自杀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帮助自杀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并且其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将其按照故意杀人罪予以处理是不正确的,这种观点应该被否定;其次对于构建教唆、帮助自杀罪来规制帮助自杀的观点,在共犯的地位与共犯的处罚根据上采取合理的共犯从属性说和限制惹起说,并结合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其予以分析,发现构建教唆、帮助自杀罪的观点是不尽合理的,应该被予以否认;最后从帮助自杀不具备犯罪行为的特征、将其非罪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符合刑法的内在要求三个角度深入探讨,得出帮助自杀非罪化的结论。因此,在刑法学理论界中应该形成统一的将帮助自杀非罪化的观点,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该摒弃以往将其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的作法,将其按照非罪化予以处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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